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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补贴办法 闽残联教就[2015]89号

发布时间:2015-06-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设区市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鼓励用人单位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48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2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补贴办法明确如下:

一、补贴对象积极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

(一)非财政拨款单位;

(二)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三)安置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本省户籍,2014年后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证书,5年内首次就业或再次就业;

(四)与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五)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不含公益性岗位)且实际在岗,依法享有与其他职工平等的工资待遇,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

二、补贴标准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新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为3年。补贴资金核定公式:年补贴金额=经核定的新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数×5000元。其中,新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数不含获得毕业证书超过5年和按本办法规定已享受补贴3年的人数,计算时间为上年1月至上年12月。

三、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6至7月间向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复印件;

3.《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花名册》(附件2)一份,劳动合同复印件,登录“福建12333公共服务网”下载打印并由本人签字的年度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表;

4.新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

5.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应提供编制管理部门经费渠道的批文(复印件)或证明。

(二)受理申请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学历证书等相关信息进行比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办理退件,并说明原因。符合规定要求的,至少在“残疾人在线”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同级残联审批。

(三)受理申请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同级残联收到申报材料后,应进一步确认申报材料内容是否属实,核定新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人数、补贴金额,及时进行审批,并汇总报送同级财政局审定。

(四)市、县(区)财政局根据同级残联的申请,审定补贴资金并拨付至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补贴资金到帐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经批准的申请单位。

四、监督管理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补贴资金的预算、申请、拨付、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按照《福建省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5〕21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用人单位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所需岗位培训、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等支出。

(三)各级财政、残联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优化服务,严格程序,共同做好此项工作,确保每年10月底前将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四)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补贴工作档案,并及时将受理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等信息录入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信息管理系统。

(五)本通知由省残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10〕9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福建省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
2、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花名册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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