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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给予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
发布时间:2020-07-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受惠内容 |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落地后经认定为A、B、C类级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20、10、5万元奖励。 | ||
受惠条件 |
申报对象包括: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不包括我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组织人事人才工作的人员、人才本人以及所在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推介或引进的人才在我市入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B、C类人才(境外引进); 2、推介或引进的人才须已在我市到岗履职至少6个月。 3、推介或引进的人才在申报高层次A、B、C类(境外引进)人才时已确认此机构或引荐人。 |
||
申报材料 |
1、《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推介奖励申报表》; 2、《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推介奖励申报表》; 3、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护照)和入选证书(证明)复印件; 4、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不少于3年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等复印件,或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用人单位或推介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推荐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6、引进人才与推介机构(个人)签订的委托协议复印件; 7、向用人单位推介并成功引进入选人才的真实性过程的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表格一式一份,其余材料复印件均需一式两份,申报单位审核并盖章,并在目录页盖章处标明“经核对,与原件相符”,提交时须提供原件查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