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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支持文体旅产业融合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厦海政规〔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12-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海沧区文化体育旅游产业核心竞争力和“软实力”,推动海沧区文化体育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海沧区文化和旅游局为本措施的主实施部门。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支持繁荣文体旅消费市场
第三条  鼓励发展多元旅游业态
(一)鼓励企业发展工业旅游。对被国家、省、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组织评定为“工业旅游景点(含示范点、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乡村旅游品牌创建和提升。对被国家、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街道、福建省全域生态旅游小镇,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被国家、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福建省金牌旅游村,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以上乡村旅游品牌,由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核并获得通过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三)鼓励研学旅游,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旅行社或机构奖励:
1.开展2天1晚及以上的研学旅行活动、年度输送研学游客2000人以上的,酒店、民宿住宿按照20元/间夜给予奖励,其他住宿按照5元/人次给予奖励,每个主体全年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对年度输送研学达到5万人以上的,按照每人次2元给予奖励。
第四条  支持举办主题旅游推广活动
(一)支持企业赴厦门市外举办主题旅游推广活动,增强旅游企业吸引力。对举办专场推介会的企业,按照单场活动宣传推广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场活动资助金额最高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30万元。
(二)支持旅游企业参展旅游交易会、博览会等,给予展位费用3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1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举办大中型会议
对于举办的参会人数100人以上且会期住宿宾馆酒店的间夜数200以上的会议,给予办会企业适当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住宿费用的50%:
(一)对于会期住宿宾馆酒店的间夜数300以下的,给予办会企业2万元奖励;
(二)对于会期住宿宾馆酒店的间夜数超过300且在500以下的,给予办会企业3万元奖励;
(三)对于会期住宿宾馆酒店的间夜数超过500且在1000以下的,给予办会企业6万元奖励;
(四)对于会期住宿宾馆酒店的间夜数超过1000的,给予办会企业12万元奖励。
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会议不享受本条款规定的奖励。
第六条  加强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
(一)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基础上,对照《文物建筑开放导则》,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开放服务活动,盘活传统文化资源,按其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投入费用的10%给予投资方补贴,一次性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二)文物活化利用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博物馆、展览馆、非遗体验馆等文化展示场所,文创商店、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经营服务场所,公司、院校、公益机构等场所。区文旅局根据相关主体提交的运营内容、运营方案和运营效益等佐证材料,开展项目评选工作,评选结果向社会公布,年度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举办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
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举办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活动经费补助,补助金额最高10万元。同一个主体同一年度内申请补助的赛事活动不超过1项,同一赛事的补助不超过三届。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其他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措施的扶持奖励。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变更公司名称的,只能延续享受,不重复奖励。
奖励补助对象为项目业主,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主体提出申请。同一项目有多个主体的,需协商推选一个主体提出申请,若协商不成或多个主体申请则不予补贴。
如发现有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况,依法追回一切奖励资金,并取消相关主体在本措施有效期间的申报资格,涉及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本措施所涉及资金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予以投入。
第九条  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十条  本措施由海沧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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