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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关于加快科技金融发展扶持培育科技中小企业的若干措施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01-1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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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营商环境,增强创新驱动发展动力,根据《光明新区关于加快科技金融发展扶持培育科技中 小企业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主申 报、政府决策、机构评审、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建立光明区科技金融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发展和财政部门区领导为召集人,区发展 和财政部门、经济服务部门、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部门负 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财政部门。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科技金融年度工作计划、预算安排情况。(二)审议科技金融措施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
(三)其他需提请联席会议审议事项。
发展和财政部门负责《若干措施》的具体实施工作,经济服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予以支持。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补贴资金,用于支持区内符合《若干措施》的企业和金融服务机构,由发展和财政部门的部门预算 安排,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支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在光明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
(三)上一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2亿元;正开展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技术改造项目;拥有可以依法转让、具有市场价值的 知识产权。
(四)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第六条支持的金融服务机构(银行、担保、保险、天使投资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需注册地在光明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三)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其他设施。
第七条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对企业支付金融服务机构科 技金融贷款、保险保费、担保和债券融资费用进行补贴,对金融 服务机构扩大科技额贷规模、开展天使投资、承担科技金融贷款 信用敞口风险和坏账损失风险进行补贴。
第三章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光明区的科技金融服务包括科技金融贷款和资金补 贴两类服务,企业可申报科技金融贷款(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 贷、绿色贷、知识产权贷)和资金补贴(科技金融贷款利息补贴、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债券融资补贴),银行机构可申报资金补贴 (科技金融贷款增量补贴、信用敞口风险补偿、坏账损失风险补 偿),担保和保险机构可申报资金补贴(信用敞口风险补偿、坏 账损失风险补偿),天使投资机构可申报资金补贴(天使投资风 险补偿)。
第九条科技孵化贷。
(一)申报条件
1.上一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3000万元的企业。
2.近一年度纳税记录良好。
3.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申报本项资金所提交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据可查。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股东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企业实际控制人信用状况良好,并需提供个人资产清单,注明抵押情况。
5.承诺不将科技金融贷款资金用于金融产品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
(二)申报额度及资助标准
1.企业可申报额度100-500万元的贷款,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原则上银行利率上浮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 准利率的30%,要求企业提供不动产担保总额比例不超过贷款总额的30%。
2.企业按期还清本息,从银行机构直接获得贷款的,可申报贷款本金3%的利息补贴,通过担保、保险机构担保从银行机构 获得贷款的,可申报贷款本金5%的利息补贴。总利息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利息的50%。
3.单个企业每年获得的贷款利息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科技成长贷。
(一)申报条件
1.上一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2亿元的企业。
2.近一年度纳税记录良好。
3.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申报本项资金所提交的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据可查。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股东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企业实际控制人信用状况良好,并需提供个人资产清单,注明抵押情 况。
5.承诺不将科技金融贷款资金用于金融产品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
(二)申报额度及资助标准
1.企业可申报额度500-2000万元的贷款,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原则上银行利率上浮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 准利率的30%,要求企业提供不动产担保总额比例不超过贷款总额的30%。
2.企业按期还清本息,从银行机构直接获得贷款的,可申报贷款本金3%的利息补贴,通过担保、保险机构担保从银行机构 获得贷款的,可申报贷款本金5%的利息补贴。总利息补贴不超 过企业实际支出利息的50%。
3.单个企业每年获得的贷款利息补贷款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绿色贷。
(一)申报条件
1.上一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2亿元的企业。
2.正开展属于区重点扶持的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技术改造项目。
3.近一年度纳税记录良好。
4.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申报本项资金所提交的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据可查。
5.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股东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企业实际控制人信用状况良好,并需提供个人资产清单,注明抵押情 况。
6.承诺不将科技金融贷款资金用于金融产品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
(二)申报额度及资助标准
1.企业可申报贷款额度上限为1000万元,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原则上银行利率上浮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的30%,要求企业提供不动产担保总额比例不超过贷款 总额的30%。
2.企业按期还清本息,从银行机构直接获得贷款的,可申报 贷款本金3%的利息补贴,通过担保、保险机构担保从银行机构 获得贷款的,可申报贷款本金5%的利息补贴。总利息补贴不超 过企业实际支出利息的50%。
3.单个企业每年获得的贷款利息补贷款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贷。
(一)申报条件
1.上一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2亿元的企业。
2.拥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等自主知识产权。
3.知识产权可估值和定价。
4.近一年度纳税记录良好。
5.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申报本项资金所提交的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据可查。
6.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股东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企业实际控制人信用状况良好,并需提供个人资产清单,注明抵押情况。
7.承诺不将科技金融贷款资金用于金融产品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
(二)申报额度及资助标准
1.可申报贷款额度上限为1000万元,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原则上银行利率上浮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要求企业提供不动产担保总额比例不超过贷款总额 的30%。
2.企业按期还清本息,从银行机构直接获得贷款的,可申报 贷款本金3%的利息补贴,通过担保、保险机构担保从银行机构 获得贷款的,可申报贷款本金5%的利息补贴。总利息补贴不超 过企业实际支出利息的50%。
3.单个企业每年获得的贷款利息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科技保险保费补贴。
(一)申报条件
1.上一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2亿元的企业。
2.近一年度纳税记录良好。
3.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申报本项资金所提交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据可查。
4.向区保险机构购买了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 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营业中断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 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 险、高新技术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高 新技术企业雇主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 员团体健康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 外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保 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投资损失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信用保险。
(二)申报额度及资助标准
1.企业可按实际保费支出的50%申报补贴资金。
2.单个企业每年获得的保险保费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债券融资补贴。
(一)申报条件
1.上一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2亿元的企业。
2.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债券。
3.原则上仅限与区证券机构进行合作。
4.近一年度纳税记录良好。
5.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申报本项资金所提交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据可查。
(二)申报额度及资助标准
1.企业可按给融资金额2%的申报补贴资金。
2.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科技金融贷款增量补贴。
(一)申报条件
1.与发展和财政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机构。
2.年度科技金融贷款规模达到2亿元。
3.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申报本项资金所提交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据可查。
(二)申报额度及资助标准
1.科技金融贷款规模达到2亿元,可申报10万元的资金补贴,其后科技金融贷款规模每递增1亿元,可申报资金补贴额度 相应递增10万元。
2.单家银行机构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信用敞口风险补偿。
(一)申报条件
1.与发展和财政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担保和保险机构。
2.在科技金融贷款过程中承担信用敞口(无担保部分)风险的银行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机构、承担保证保险责任的保 险机构。
3.申报本项资金所提交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据可查。
(二)申报额度及资助标准
1.银行机构可按科技金融贷款年度信用敞口部分的3%申报资金补贴,担保和保险机构可按科技金融贷款年度担保额的2%
申报资金补贴。
2.单家机构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七条坏账损失风险补偿。
(一)申报条件
1.与发展和财政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担保和保险机构。
2.在科技金融贷款过程中产生坏账损失的银行、担保和保险机构。
3.申报本项资金所提交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据可查。
(二)申报额度及资助标准
1.科技金融贷款形成坏账损失,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可按实际损失额的30%申报资金补贴,但补贴金额不能超过实际 发生贷款额的10%。
2.单家机构每年获得扶持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八条天使投资风险补偿。
(一)申报条件
1.投资机构在区注册五年或以上。
2.投资持股须在24个月及以上。
3.单个被投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权分红、股权转让收入、项目清算收益)少于股权转让或清算前累计投入产生所得。
4.产生损失的被投企业须是区种子期和初创期科技企业(种子期科技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 万元的科技企业;初创期科技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 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科技企业)。
5.申报本项资金所提交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据可查。
(二)申报额度及资助标准构
1.天使投资发生投资亏损,可申报资金补贴,单笔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单家天使投资机构每年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资金申报流程和需提交材料
第十九条企业购买科技保险、发行债券和天使投资机构进行天使投资前须向发展和财政部门报备,报备之后方可申报资金 补贴。
第二十条科技金融贷款(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绿色 贷、知识产权贷)申报流程:
(一)企业向发展和财政部门递交申报材料。
(二)发展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
(三)发展和财政部门向银行和担保机构推荐审核通过的科技金融贷款名单。
(四)银行和担保机构对接企业开展尽职调查,确定最终的科技金融贷款组合。
(五)银行机构将审核通过的科技金融贷款名单递交至发展和财政部门。
(六)发展和财政部门将科技金融贷款名单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七)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企业,发展和财政部门向银行机构出具《项目确认书》,银行机构收到后方可向企业发放 贷款。
第二十一条申报科技金融贷款(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 绿色贷、知识产权贷)的企业需向发展和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电子版、一式两份纸质版):
(一)申报表。
(二)企业简介。
(三)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四)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上年度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复印件。
(六)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七)承诺书。
(八)发展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第二十二条补贴资金的申报流程:
(一)企业和金融服务机构向发展和财政部门递交申报材料。
(二)发展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各相关 单位意见。
(三)发展和财政部门将资金扶持方案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企业或金融服务机构,发 展和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三条申报科技金融贷款利息资金补贴的企业向发展 和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电子版、一式两份纸质版):
(一)申报表。
(二)企业简介。
(三)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四)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与银行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企业与担保、保险 机构签订的贷款担保合同、银行放款的进账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复印件。
(六)向银行偿付利息的财务凭据及银行出具的已还清贷款 证明,向担保机构偿付担保费用的财务凭据复印件。
(七)承诺书。
(八)发展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第二十四条申报科技保险保费资金补贴的企业向发展和财
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电子版、一式两份纸质版):
(一)申报表。
(二)企业简介。
(三)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四)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保险费发票、《保险费通知书》首页、保险单复印件。
(六)承诺书。
(七)发展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第二十五条申报债券融资资金补贴的企业向发展和财政部 门提交以下材料(电子版、一式两份纸质版):
(一)申报表。
(二)企业简介。
(三)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四)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债券融资、评审费发票复印件。
(六)企业与证券机构签订的债务发行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
(七)承诺书。
(八)发展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第二十六条申报科技金融贷款增量资金补贴的银行机构向
发展和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电子版、一式两份纸质版):
(一)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 签字样本。
(三)贷款合同复印件。
(四)银行机构放款凭证。
(五)发展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报银行机构公章。
第二十七条申报科技金融贷款信用敞口风险补偿资金补贴的银行、担保、保险机构向发展和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电子 版、一式两份纸质版):
(一)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银行机构提交贷款合同、放款或授信依据复印件。
(四)担保机构提交担保主合同及履行凭证复印件。
(五)发展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第二十八条申报科技金融贷款坏账损失风险补偿资金补贴的银行、担保、保险机构向发展和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电子 版、一式两份纸质版):
(一)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补偿项目调查、评估、审核的相关文件。
(四)补偿项目的反担保协议和风险控制措施相关材料。
(五)银行补偿通知书及融资担保公司补偿凭证复印件。
(六)补偿债务追偿措施和结果说明资料。
(七)确认损失形成的证据。
(八)银行机构提交补偿项目贷款合同、放款或授信依据复 印件。
(九)担保机构提交补偿项目担保主合同及履行凭证复印件。
(十)发展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第二十九条申报天使投资补贴的天使投资机构向发展和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电子版、一式两份纸质版):
(一)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 签字样本。
(三)投资机构出资证明、投资协议和补充协议。
(四)被投企业投资后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
(五)投资机构备案。
(六)股东会关于企业注销清算或股权转让的决议。
(七)企业注销清算的,须提供公司上年度及当期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工商注销证明或法院判决书、清算报告等材料。
(八)企业股权转让的,须提供股权转让协议、股权交割单、股权支付证明以及受让机构或个人的相关材料。
(九)发展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 报机构公章。
第五章资金审批与拨付
第三十条受理审核。
(一)发展和财政部门在政府网站上定期公布受理信息,进行集中审理。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 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报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 知申报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补充相关 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二)发展和财政部门对企业或金融服务机构提交的材料进 行审核,视情况开展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支持,对审核通过的,初步确定科技金融贷款和补贴资金的 额度。
(三)发展和财政部门就申报材料征求市监部门、税务部门 等部门意见,对企业注册情况、纳税情况和纳统情况等进行核查。企业、金融服务机构注册地已搬离光明,或企业按规定应提交税 收未提交的,或提交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支持。
(四)发展和财政部门根据反馈意见,编制科技金融贷款和 资金补贴支持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发展和财政部门组织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 容属实的,不予支持,并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报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发展和财政 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的,发展和财政部门继续履行程序。
(五)发展和财政部门履行向金融服务机构推荐企业名单、 向企业拨款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拨款程序。
(一)根据最终确认的拨款名单和审核通过的材料,发展和财政部门统一拨付补贴资金至企业在区的银行账户。
(二)发展和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后续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补贴资金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三)因违反有关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重大行政处罚未满二年。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不按规定向发展和财政部门等部门如实报送与项目相关的统计报表及数据信息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服务机构不予补贴资 金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伙同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或骗取补贴资金。
(三)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的。
(四)有欠税、偷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不按规定向发展和财政部门等部门如实报送与项目相关的统计报表及数据信息的。
第六章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获科技金融贷款的企业须确保专款专用,建立独立台帐。
第三十五条获科技金融贷款企业存在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 以书面形式报发展和财政部门,并执行发展和财政部门的回复意 见。
第三十六条获得科技金融贷款和补贴资金支持的企业和金 融服务机构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和经营场所不搬离 光明,不改变在光明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 会责任。
第三十七条企业和金融服务机构在申报、执行资金扶持过 程中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违反应尽义务,拒绝配合后续监督 检查的,将由发展和财政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扶持资金,同时上报 联席会议录入黑名单,三年内取消本政策扶持资格,移交税收、 市监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置,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审计部门依法对企业使用科技金融贷款的合法合规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操作规程由发展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涉及同一事项扶持奖励与区其他政策存在差异的,由企业自行选择申报,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区有关政策。
第四十条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 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