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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受理2021年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
发布时间:2021-10-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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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广东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粤府办〔2018〕33号)有关文件精神,促进工程建设科技进步与创新,充分调动广大建筑业行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程建设行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我协会将继续积极开展“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选工作。根据《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为做好2021年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申报工作,确保科技奖的水平和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受理推荐项目的期限为通知之日起至2021年11月3日止。
2.科学技术奖项目的推荐与评审,按《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所申报或推荐项目的相关表格格式及要求详见附件2。
3.每一推荐项目须填写《推荐书》,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式1份,盖章后整本扫描;填写《推荐项目简况表》(原则上不超过2页,双面复印),一式25份;申报多个项目的请填写《推荐项目汇总表》,每单位1份。每份表格请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4.各申报单位需同时提交与所申报项目的《推荐书》、《推荐项目简况表》、《推荐项目汇总表》格式和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简况表、汇总表以word格式,推荐书及其附件材料需要提供word和pdf格式,所有电子版用U盘与纸质资料一起递交)。
5.所申报项目曾获得同级别或以上科学技术奖的,均不受理。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选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广大建筑行业科学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建设行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加快建筑行业领域创新,推动产业和产品向价值链中高端跃升,设立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建设行业领域科学技术特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条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设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有关部门备案,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面向全省建设工程领域的科学技术奖项。
第四条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旨在鼓励工程建设企业和科技工作者,在企业管理、工程管理、施工工艺、节能减排、绿色环保、施工技术、施工设备制造、建筑材料等方面自主创新或引进、吸收、再创新。
第五条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加强对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管理,成立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专家评审组,评审工作受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的领导。
第八条 专家评审组职责:
负责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工作;向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报告评审结果;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九条 专家评审组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随机抽取具备条件的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组员若干人,参加评审的专家每年按30%的比例轮换。协会负责监督评审工作。
第十条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由协会秘书处承担,负责评审全过程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十一条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设“科学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具备以下条件的技术发明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和技术价值,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属于国内首创,本行业先进和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最大限度地应用工程建设前沿技术,并取得了新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使工程建设项目整体科技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益的工作成果。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发明奖不分等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二、三等奖,共3个等级。
第十五条 获奖项目奖励的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名额为:
科学技术发明奖授奖项目不超过3项,单项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8人。
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申报数量15%,单项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2人。
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申报数量20%,单项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8人。
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申报数量30%,单项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
以个人名义申报的项目,完成单位即是第一完成人。
如申报的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数量超出规定数量,则按申报书填报的顺序采纳。
第四章 评审范围和要求
第十六条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范围为: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业工程、交通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中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计算机软件等建设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与产品;为行业服务的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技基础性成果;与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相关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效益的科技成果;采用新技术、新成果完成的有示范作用的项目等。
第十七条 申报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完成单位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重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关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主要完成人是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过程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五章 推荐和受理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须通过各地级以上市建筑协会(联合会)或省直部门向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统一推荐申报。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应对推荐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推荐书附件)应当完整、真实、有效,包含:科技成果报告、科技成果鉴定书或评审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主要推广应用证明、知识产权证明、项目的有关图像、影像资料、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书、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共同向推荐单位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推荐项目不予受理:
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不符合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和条件的;项目未通过验收(评估)或验收(评估)不满一年(软件类六个月)的;项目验收后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推荐书及其附件材料不齐全或未按要求填写的。
第六章 评审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进步奖共设立3个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巨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非常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很大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的;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较高,取得明显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较大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技术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的;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较高,取得较好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四条 获得一等奖的项目,作为备选项目,报建设主管部门,推荐参加省级相关管理部门的科学技术奖评审或国家级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负责推荐项目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提交相应的专家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二十六条 通过初评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 专家评审组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通过记名投票产生评审结果。科学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项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专家评审组表决通过,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项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到会专家评审组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审定的推荐授奖项目,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第二十九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项目的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委不参与该项目的评审。
第三十条 专家评审组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七章 异议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提出异议,说明原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原件。
第三十二条 异议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调查与协调,由有关推荐(申报)单位协助。推荐(申报)单位接到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发出的异议处理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异议内容的答辩意见进行复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答辩意见的项目取消本次资格。
第三十三条 有异议的项目,广东省建筑业协会依据上报材料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专家评审组审议、裁决,获奖项目方可获得批准、授奖或撤销;对放弃奖项的责任由推荐(申报)单位自负。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第三十四条 授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媒体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证书,并视情节取消其一定时期内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申报获奖项目的资格。
第八章 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接受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考核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个人对评审和异议处理中存在的问题,都可向广东省建筑业协会举报或投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