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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再次组织开展2022年度科技创新奖励扶持政策线下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23-06-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申报条款
(一)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量奖励。对连续两年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增长额的12%给予奖励,每家最高5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按1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2022年已申请省级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包含科技小巨人加计扣除奖励>的企业,此项奖励不能重复申请)。(责任科室:综合管理科)
(二)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奖励。对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晋江市并在有效期内完成落户的,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科室:产业科技科)
(三)企业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对企事业单位在晋实施并列入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额的100%、50%配套。对高新技术企业、省实验室、省级(含)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级(含)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实施并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额的100%配套;对农业类企业、农业合作社、事业单位承担的泉州市级(含)以上农业类、星创天地建设、社发类科技计划项目按100%配套。以上资金配套最高100万元。(责任科室:产业科技科、科技成果与人才管理科、创新平台科)
(四)企业共建实验室奖励。鼓励我市企业在晋江辖区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市级创新平台内联合共建实验室,对企业出资新购研发仪器设备的按实际费用的30%补助,最高500万元(以正式发票和实物为准)。(责任科室:创新平台科)
(五)开展产学研合作奖励。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技术开发项目(需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施完成后,按照企业实际出资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家企业最多申报2项。(责任科室:创新平台科)
(六)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对本市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一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本市实施转化的,按照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需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6%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责任科室:创新平台科)
(七)开展技术交易奖励。对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按技术交易额的1%奖励技术输出方;超出1500万元的部分,按0.5%奖励技术输出方。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单位封顶奖励100万元(国企制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市级创新平台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责任科室:创新平台科)
(八)在晋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理)人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在晋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或在晋备案的技术经纪(理)人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其促成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对技术合同实施完成的,再按其促成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获奖励的机构应按不少于50%的比例奖励促成交易的技术经纪(理)人,每家技术转移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技术经纪(理)人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创新平台科)

二、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准备好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交所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等审核盖章,于6月27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晋江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I投资建设服务区I19号社会事务综合窗口。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动申报,在有效收件时间段及时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量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附件1);
(2)近两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体现企业实际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并经税务部门盖业务章确认);
(3)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认证证书或批文复印件。
(二)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附件1);
(2)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报表;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复印件;
(5)企业落地后最近3个月缴纳社保员工名单(需由相应管理机构出具,加盖公章)。
(三)企业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附件1);
(2)国家科技部门、省科技部门下拨科技项目资金文件复印件或泉州市科技部门下达农业类、社发类科技项目资金文件复印件;
(3)获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省实验室、省级(含)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级(含)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4)农业类企业、事业单位承担泉州级农业类、社发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下达文件,同一项目再获省科技计划项目不再配套,农业类企业包括农林牧渔等行业深加工企业;
(5)泉州市STS项目已获本级奖励后再获省科技计划项目,扣除本级奖励部分后按政策就高奖励。
(四)企业共建实验室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附件1);
(2)联合实验室共建协议复印件;
(3)年度运营情况报告;
(4)《研发仪器清单及税票汇总表》(附件2);
(5)购买研发设备税票复印件;
(6)研发仪器设备购买之前需向市科技局备案(附件3)。
(五)开展产学研合作奖励
(1)《产学研合作及技术交易奖励申请表》(附件4);
(2)技术开发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3)交易双方非关联交易证明或承诺书;
(4)技术转让方税票及付款凭证;
(5)交易履行完成,技术投资、落地、产出等情况说明;
(6)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须在合同有效期内向市科技局备案(附件3)。
(六)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1)《产学研合作及技术交易奖励申请表》(附件4);
(2)相关技术交易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3)交易双方非关联交易证明或承诺书;
(4)税票及付款凭证;
(5)企业购买的知识产权已经或正在实施转化运用的佐证材料。
(七)开展技术交易奖励
(1)《产学研合作及技术交易奖励申请表》(附件4);
(2)技术交易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3)交易双方非关联交易证明或承诺书;
(4)技术转让方税票及付款凭证;
(5)交易履行完成,技术投资、落地、产出等情况说明。
(八)在晋备案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1)《晋江市技术转移机构服务奖励申请表》(附件5);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晋江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表(附件7);
(4)技术交易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5)交易双方非关联交易证明或承诺书;
(6)税票及付款凭证;
(7)交易履行完成,技术投资、落地、产出等情况说明;
(8)技术交易促成证明(由多方促成的技术合同,促成方自行商定后,指定一方申请奖励);
(9)持证技术经纪(理)人证书或省级及以上培训证明复印件及奖励分配方案。
(九)在晋备案技术经纪(理)人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1)《晋江市技术转移(个人)服务奖励申请表》(附件6);
(2)持证技术经纪(理)人证书或省级及以上相关机构培训证明复印件;
(3)晋江市技术经纪(理)人备案表(附件8);
(4)申请人身份证;
(5)促成的技术交易合同(需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且合同中需体现促成交易人员信息,由多方促成的技术合同,由促成方自行商定后,指定一方申请奖励)。

四、申报审核流程
(一)市科技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
(二)初审通过的单位,市科技局发函咨询人社、应急、市监、消防大队、税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核实是否存在违反限制性条款情况;
(三)相关部门函复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汇总审核通过名单,并对外公示7天;
(五)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将最终核定结果行文呈报市政府审批;
(六)根据市政府批复,市财政局会市科技局下达预算资金,由申报单位提出支付申请并拨付至申请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