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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工业龙头企业评估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突出工业、突破工业”,推动我市工业龙头企业做优做强,促进产业链配套协同,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漳州市工业龙头企业,指在我市工业相关重点产业领域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实力、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重点骨干企业。

第三条工业相关重点行业领域主要根据我市现有产业发展基础,选取食品加工、石油化工、装备制造、建材家居、冶金新材料、电子信息、绿色纸业、医药健康产业等相关领域重点行业(每个重点行业根据行业具体特点再划分为若干个细分行业)。

第四条市工信局牵头开展市级工业龙头企业的评估发布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和推荐辖区内工业龙头企业,同时相应做好跟踪管理工作。

第五条漳州市工业龙头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并由市工信局发布。

第二章  龙头企业评估因素

第六条 龙头企业的评估因素:

(一)营收规模大。企业营收规模在本行业或细分行业领域处于全市领先地位,原则上营收规模居我市行业前10%且年营收在1亿元以上(行业的申报标准见附件一,)或通过正在实施的重大项目有望迅速达到全市领先地位,(细分行业及每个细分行业的企业数量选择根据该行业在我市的发展规模和水平而定),根据每个产业的发展情况确定龙头企业数量。

(二)发展水平高。技术水平先进、模式创新、发展前景好,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原则上企业能耗水平不低于行业能效基准水平、研发投入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亩均论英雄”A类企业及获评国家、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级、省级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设计中心等称号的企业优先评定。

(三)行业带动性强。企业行业影响力和带动力大,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发展起到明显引领、带动作用。企业有在项目建设、技术改造、并购扩张、市内产业链上下游配套采购合作带动等明显实施项目优先评定。

 

第三章  申报发布程序

第七条每年组织市级工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具体要求等事项,每年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名单进行增补或调整并予以发布。

第八条各县(区)工信部门围绕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照第六条所列条件负责龙头企业评估,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漳州市工业龙头企业申报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申报意见报市工信局。

第九条市工信局收到各县(区)工信部门推荐意见后,结合细分行业在国内总体发展水平和龙头企业评估因素综合考虑,进行审核、排序,择优提出拟发布的市级工业龙头企业建议名单,经综合研究后发布漳州市工业龙头企业名单。

第十条符合省级现有龙头企业或龙头培育企业申报条件的,应优先申报省级工业龙头企业。

 

第四章  跟踪管理及协调

第十一条各县(区)工信部门应将漳州市工业龙头企业作为日常管理、服务的重点,动态跟踪、掌握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时协调解决企业提出的困难问题;加强对龙头企业的政策支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辅导,帮助龙头企业优先享受各级各部门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龙头企业同一时期实施的不同项目,可叠加享受市级财政资金奖补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鼓励县(区)结合龙头企业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和实际需求,与龙头企业签订“一企一策”协议,依法依规在项目用地、资金补助、环境容量、能耗指标、教育医疗、人才引进、住房配套等方面提供精准政策支持,有针对性地破解龙头企业发展存在的堵点难点问题。主动帮助龙头企业融资对接、技术创新、技改提升、市场拓展等,推动龙头企业持续发展壮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