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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办法 宁市监[2013]158号

发布时间:2023-08-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作,规范宁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下简称“优势企业”)评定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福建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优势企业申报、推荐、评审、确认和监管等评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势企业是指经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评定,能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价值和核心竞争力,在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和管理效能方面具备典型示范意义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
第四条 优势企业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放开申报、专业评审、动态管理”的要求,每年组织一次实施。
第五条 市局负责优势企业组织申报、评定管理、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负责本区域内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评定管理和培育升级工作,引导各级优势企业在知识产权组合管理、贯标推行、前瞻布局和竞争优势培育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企业须是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专利。
第七条 企业申报优势企业的,除须满足第六条要求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工作扎实。企业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备到位、工作经费落实和规章制度完备,知识产权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二)创造质量高。企业专利布局合理,高价值发明专利导向明确,核心专利技术达到国家或同行业先进水平。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或已整改到位,且近三年累计获专利授权5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件以上;
(三)运用成效好。企业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良好且知识产权在其主导产品上得以应用,或已对外实施知识产权,或在知识产权金融领域取得一定成果。其中,近三个会计年度每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2%以上,或每年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
(四)保护效果明显。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能够较好保护自身知识产权,近三年无行政或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五)企业不属于有效期内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第八条  申报企业近三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优势企业:
(一)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受到执法监管行政部门通报、处罚和媒体曝光的;
(三)列入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对于企业主动提供相关情况说明能够有效证明其存在的严重失信行为为非主观故意造成的或者提供原处罚行政机关出具信用已修复证明材料的,按照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申报评定优势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表》(见附件);
(二)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与发展规划、近三年在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创新和管理效能方面的典型示范性,对区域经济创新发展贡献等;
(三)企业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清单;
(四)提供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或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由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手签)确认的企业近三年审计报告和专利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优势企业评定申报应向所在地县局提出申请。县局审查合格后,签署推荐意见,上报市局。
第十一条 认定数量根据当年度企业培育情况和年度财政预算择优进行调整。
当年度同时申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申报单位,在被确定为国家或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后不再参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
第十二条 市局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材料评审,必要时对申报项目开展实地核验。通过评审、核验的企业,经市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授予“宁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 对被认定的“宁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首次入选的给予每家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非首次入选的给予每家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严格规范管理“宁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不得转让、出借、涂改或扩大使用范围,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自觉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和市场声誉;
(二)接受市局及其委托县局的知识产权相关不定期抽查;
(三)优势企业出现重大知识产权事件,应及时报告市局和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保护自主创新和消费者权益,自觉抵制恶意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公平秩序。
第十五条 优势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市局撤销其“宁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并向社会公布,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优势企业申报:
(一)弄虚作假,骗取优势企业资格的;
(二)由于虚假宣传等,引发群体性消费投诉事件的;
(三)发生故意、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和严重环保责任事故的;
(五)主营产品的核心专利或主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撤销或注销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十六条 优势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评定有效期3年。
第十七条 参与优势企业评定工作的人员对所承担的相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严格遵守评定程序。违反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原《宁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办法》(宁市监〔2020〕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