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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备案和管理办法(试行) 晋科〔2023〕31号

发布时间:2023-09-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总则
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规〔2022〕1号)、《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规定的通知》(泉科规〔2022〕1号)和《晋江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若干措施》(晋政规〔2023〕12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规范备案申请和管理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晋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
(一)备案条件:
1.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运营机构应在晋江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孵化器申请备案时实际对外运营时间和运营机构成立时间均在3个月以上。运营机构应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无不良征信记录。
2.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孵化场地面积75%以上;属租赁场地的,从申请备案时起仍有至少2年的有效租期;孵化场地相对集中,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机构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场地原则上在晋江行政区域内;孵化场地须完成消防验收。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拥有职业孵化服务队伍,具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的专职管理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12%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指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新药证书、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者软件著作权等,下同)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8%。
6.在孵企业不少于8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原则上不少于1家。
7.有完善的毕业机制。
(二)本办法中的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的相关规定。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连续3个年度R&D占销售收入占比超过10%,或获得风险投资100万及以上的入孵企业,经申请,孵化时限可再延长1年。
(三)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2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5.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1件以上。
三、晋江市众创空间备案
(一)备案条件:
1.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应在晋江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众创空间申请备案时实际对外运营时间和运营机构成立时间均在3个月以上。运营机构应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无不良征信记录。
2.完善的基本服务配套设施。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工位不少于20个;属租赁场地的,从申请备案时起仍有至少2年的有效租期;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办公(工位)与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之和不低于众创空间孵化场地面积的75%,众创空间场地须完成消防验收。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3.众创空间主要负责人及服务团队须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满足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4.完善的创业服务功能。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条件的众创空间自身能提供创业投融资服务;建立创业导师服务机制,拥有能满足创业者需求的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技术专家等组成的不少于3人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能够向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专业化服务;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4场次。
5.集聚一批创新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8家。
(二)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创业团队和企业主要研发、办公场地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内。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四、入库建设经费补助与管理
(一)新备案入库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经费补助
1.备案申请。长期受理备案申请,经属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推荐填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入库备案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报晋江市科技局现场踏勘后,符合条件的纳入备案。
2.入库评选。晋江市科技局汇总当年度备案载体情况,集中组织专家评审,按程序予以公示、入库,并按政策给予建设经费补助。
(二)管理
1.同一园区内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明确区分各自场地使用范围,同一地址不能重复认定,同一运营主体不得重复出入库。鼓励引导备案库内的众创空间在自愿和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升级为孵化器,享受政策就高不重复。
2.晋江市科技局定期组织备案库内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规范统计,鼓励全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积极参与统计。首次参与统计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可通过晋江市科技局向上级科技部门申请开通统计账号,备案库内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对连续2次未上报统计数据的,退出备案库,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3.晋江市科技局对备案库内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孵化器、众创空间自备案后需每年参与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退出备案库,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原则上进入备案库的孵化载体需在2年内获评泉州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没有获评的退出备案库。
4.原则上只对进入备案库内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的孵化器、众创空间。
5.晋江市内所有泉州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自动纳入备案库内进行统一管理。
6.备案库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经营方向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向晋江市科技局报告。经晋江市科技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仍符合要求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退出备案库。
7.已备案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失信等行为的,退出备案库,并报上级部门。
8.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在申报备案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孵化器、众创空间备案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引进第三方托管运营资助
每年组织集中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晋江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原则上组织专家评审。审核通过的对外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给予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备案入库,与第三方专业化机构(企业或企业控股、附属及紧密型关联企业作为运营主体成功申报过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合作,合作期应在三年以上,实现孵化载体专业化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合作方式分为三种:
1.对现有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托管运营;
2.将废旧和闲置厂房改造为科技企业孵化器;
3.合作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申报材料及相关情况说明
1.科技企业孵化器引进第三方托管运营资助申报表(附件2);
2.合作协议或合同等相关佐证材料;
3.发票及付款凭证;
4.运营机构专业化运营佐证材料(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文件及当时运营合作协议;若运营主体为企业控股、附属及紧密型关联企业,需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5.当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相关证明材料。
六、入库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商绩效考核奖励
年度绩效由晋江市科技局委托专家组,对备案库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考核评价,每年评定一次,根据考评等次享受绩效考核奖励。考核将采取自查和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根据每年发布的考核通知为准。
(一)考核对象                                
在晋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晋江市级备案对象、泉州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二)考评内容
根据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以及加减分项建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考核评价。
(三)申报材料
1.晋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申请表(附件3);
2.自查报告(含自评得分表)及相关指标佐证材料;
3.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
七、附则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3年1月1日至实施之日期间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