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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漳财企〔2019〕23号

发布时间:2019-11-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漳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大抓工业、抓大工业”决策部署,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进我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现把《漳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11月5日
漳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大抓工业、抓大工业”决策部署,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进漳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漳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由漳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设立,漳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投集团)负责管理,为合作金融机构提供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漳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业务(以下简称技改贷款业务),是指合作金融机构向纳入漳州市工业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库的技改建设项目发放贷款,市财政给予企业贴息,并与合作金融机构按1:4比例(以下简称风险分担比例)分担风险的信贷业务。
技改贷款业务由企业申请、合作金融机构自主决策放贷,漳投集团负责管理,市财政局、市工信局负责监督。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来源:
(一)由市本级财政统筹,首期规模安排1亿元,从漳州市工贸企业应急周转金中调整。以后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再调整风险补偿金规模。
(二)追偿收入,风险补偿金向金融机构履行损失补偿责任后,金融机构向借款企业追偿的部分收入。
(三)发生风险补偿后,市财政在次年安排补足的资金。
第三章技 改贷款业务
第五条 申请技改贷款业务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漳州市辖区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成立的工业企业;
(二)所申报项目应纳入市工信局发布的市级工业企业重点技改项目库;
(三)符合合作金融机构的其他信贷要求等。
第六条 技改贷款项目、规模和期限:
(一)技改贷款投向漳州市工业企业重点技术改造建设项目。
(二)单个技改贷款规模不超过技改项目总投资的50%,特殊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
(三)首期贷款规模不低于8亿元,单个技改贷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若须突破,由合作金融机构向漳投集团书面报备,漳投集团10个工作日内如未出具书面意见,视同同意。
(四)单个技改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含建设期)。
第七条 企业自主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合作金融机构负责进行尽职调查、评估和审核,确定是否对企业发放贷款。
第八条 财政贴息
(一)技改贷款执行年利率为6.3%,市财政按年利率2%进行贴息,企业实际承担的贷款利率为4.3%,贴息资金纳入市工信局部门预算。
(二)合作金融机构按合同利率(年利率6.3%)按季向企业收取贷款利息,并按季向漳投集团报送收息清单等相关材料。漳投集团收到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提出贴息申请,贴息资金拨付至漳投集团后,由漳投集团按季将上一季度的利息补贴款划付至相关企业账户。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
风险补偿金遵循有限责任原则,根据本办法确定的风险补偿比例,对出现风险的项目进行补偿。
当企业逾期还贷达到或超过2个月(含)或连续欠息3个月(含)时,合作金融机构向漳投集团报送企业逾期证明材料及债权追偿方案,风险补偿金补偿程序启动。风险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以合作金融机构提出补偿申请时的实际损失为准,息费损失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漳投集团就该贷款项目是否符合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以及补偿数额进行审核,报市财政局确认后,按“逾期本息*20%”向合作金融机构拨付补偿款。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向合作金融机构履行补偿责任后,由市财政在次年予以补足。
第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负责执行对补偿后不良贷款的追偿,追偿收入抵扣合理追索费用后,余额按实际风险分担比例返还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 漳投集团代市财政管理技改贷款业务,风险补偿金存款利息归漳投集团所有,利率由漳投集团与合作金融机构商定,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挂牌一年期整存零取利率。同时,市财政按照合作金融机构当年累计发放技改贷款业务金额的3‰向漳投集团支付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纳入市工信局部门预算,按年结算,于次年第一季度拨付。漳投集团负责建立、管理、更新技改资金贷款业务台账,按月向市财政局、市工信局报告项目运行情况,督促、协调合作金融机构履行追偿程序,并对合作金融机构的技改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 金融机构合作机制
第十三条 本着公平竞争原则,愿意接受本办法条款,并满足以下条件的金融机构可开展技改贷款业务:
(一)漳州市辖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不收取对技改贷款业务利息以外的其他各种费用;
(三)优先受理和安排技改企业融资申请,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审批效率,并按照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履行发放技改贷款职责;在贷款规模紧张时,预留技改贷款规模。
(四)具备开展相应的技改贷款业务的专业管理及风险防控能力。
第十四条 合作金融机构与漳投集团根据本办法,签订合作协议,报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备案。
第十五条 合作金融机构负责对不良贷款进行追偿,如不按方案履行追偿程序的,将取消业务合作,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合作金融机构按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加强贷款回收管理和贷后管理,开展贷后检查并及时完成检查报告。认真落实风险防控体系,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与企业和漳投集团沟通,降低风险,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客户准入标准及相关要求,确保技改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每年度终,漳投集团对合作金融机构的技改贷款业务进行全面考核,并做出评估,将评估情况向市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通报。若评估不良,暂停业务合作。
第十八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技改资金和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企业,取消享受各种财政扶持政策的资格,并由金融机构启动追偿程序,依法收回骗取的资金;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的,通过合作金融机构与漳投集团签订的《合作协议》协商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