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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漳金管规[2022]4号
发布时间:2022-09-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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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漳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国资委
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漳州监管分局
2022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资金作用,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切实降费让利,助力更多市场主体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0〕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漳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市、县(区)两级财政共同出资,由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下属的漳州市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运营管理的资金,专项用于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担保公司要坚持政策性、普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定位,按照审慎经营与政策性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担保项目评审、保后管理、追偿处置等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和银担批量担保业务等。
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由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以合作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担保合同并以此为主要增信方式签订借款合同获得贷款,在发生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贷义务且合作金融机构依法追索未果等担保合同约定事由时,由担保公司按担保合同约定承担大部分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融资担保业务,包括为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授信业务和远期结售汇业务提供的担保。
银担批量担保业务是指针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业务,在事先锁定担保代偿率上限、银行分担风险的前提下,由合作银行先对担保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审批和放款,担保公司再对担保贷款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确认,不做重复性调查,不做保后管理,采取批量担保备案的融资担保业务。
第四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漳州市中心支局、漳州银保监分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区))配合,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共同参与,在全市范围开展。市国资委等有关单位对担保公司经营业绩的考核重点以社会效益(放大倍数、担保服务企业数、担保费率等指标)为主,经济效益为辅,二者相结合。
第五条 合作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根据本办法,一对一协商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业务范围、合作期限、客户准入标准、业务操作流程、担保及追偿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仅对应被担保贷款的本金部分提供担保,不含相对应的贷款利息及其它费用,并在担保合同中加以约定;银担批量担保业务的担保范围根据相关文件及合同执行。
第七条 为促进合作银行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实现增量扩面效果,担保公司必须将担保资金存放于合作银行,并结合业务开展情况和公司内部资金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管理。担保公司的财务处理应遵守有关规定,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等,不得将不属于公司的成本、费用在公司的账务中列支。担保公司年度经营成果应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其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被担保人原则上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25%的反担保(包括保证、质押、抵押等方式),反担保物价值以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价值为依据。其中:远期结售汇担保业务和以小微企业、“三农”主体为主的银担批量担保业务无需提供反担保。同时,担保公司应加快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
第九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应用于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性支出,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民间借贷和房地产投资及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投资等其他限制性领域。
第十条 担保公司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
担保公司对远期结售汇提供的担保按照不超过企业结售汇总额5%的额度出具等值人民币担保保函,当年累计担保保函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被担保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期限不超过1年。若被担保企业出现违约,以后将不得再对该企业的远期结售汇进行担保。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申请政府性融资担保的对象需符合以下标准:(一)在漳州从事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业创新市场主体等,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且申请时生产经营正常(申请远期结售汇担保的企业必须是以实际需求为原则,有进出口贸易的真实交易背景,且属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企业名录登记的A类企业);(二)所担保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支持方向;(三)申请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在其业务所在放款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五)中小微企业需符合工信部公布的划型标准;(六)银担批量担保业务的申请对象根据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合作金融机构优先向政、银、担合作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给予利率优惠,并给予降低(或取消)其保证金缴存比例、适当放大担保倍数等优惠政策。在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开展过程中,严禁将自身承担的20%的担保贷款风险责任采取追加抵押物、向借款人收取保证金等方式进行转嫁、收取或变相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三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项目的申请审批流程:(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担保公司及合作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将申请材料提交担保公司和合作金融机构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担保公司及合作金融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补正的材料;(二)担保公司对申请人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并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发出《担保意向书》;(三)合作金融机构对申请人的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并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向担保公司发出《贷款意向书》;(四)经合作金融机构审核同意贷款的项目,合作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申请人签订相关合同,办理相关手续;(五)手续完备后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合同发放贷款;(六)担保公司每月应汇总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办理情况,于次月5日前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七)银担批量业务的审批流程根据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费率和风险分担机制
第十四条 担保公司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将年化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远期结售汇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除担保费外,担保公司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需由省再担保公司再担保的项目,相关费用由担保公司自行承担。鼓励担保公司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缓释担保风险。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代偿率(当年代偿额/当年在保余额)达到8%且当年代偿额达到5000万元时,担保公司应暂停新增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经担保公司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取得成效后,并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漳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批准,再恢复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办理。
第十六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出险后(包括担保的远期结售汇违约产生的损失)由合作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在担保范围内按照2∶8的比例承担风险代偿责任。
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60天以上(含本数)或远期结售汇在到期日未履约逾期30天以上(含本数),合作金融机构依法追索未果的,可向担保公司发出履行代偿责任通知书并提交相关材料。担保公司在收到合作金融机构的履行代偿责任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后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承担剩余贷款本金80%的风险代偿责任(其中:远期结售汇按企业违约造成银行损失的80%承担代偿责任,且不超过相对应的担保保函额度),核实确认金额后给予代偿,代偿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和相关县(区)金融办备案。担保公司代偿后,仍需继续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企业及反担保人(物)进行追偿,追偿收入在扣抵追偿费用后,用于补偿相对应的担保贷款项目的代偿资金。
银担批量担保业务根据相关代偿追偿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县(区)根据其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开展及代偿情况对担保公司进行补助和补偿,具体标准为:(一)各县(区)对担保公司当年度在本地区开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低于1%且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所在县(区)出资额一定倍数的(该倍数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每年初下达的全市融资担保放大倍数为准),按当年度政府性融资担保额的1%给予补助,各县(区)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该补助与市级其他补助资金规定交叉重复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二)对担保公司代偿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按当年担保代偿金额的10%给予补偿,各县(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以上补助、补偿金额由担保公司核算后,向县(区)财政局申报,经相关县(区)财政局核实后,按现有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负担,于次年上半年予以兑现。
第十八条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依法为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抵(质)押等登记手续提供便利。对担保公司开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及因代偿接收、维权保全和处置抵债资产的,依法给予办理相关抵(质)押和产权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按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遵守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借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跟踪检查,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担保公司。担保公司要认真落实保后风险管理,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与被担保人和合作金融机构沟通,降低经营风险,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客户准入标准及相关要求,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十条 借款企业出现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及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担保资金和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取消享受各种财政扶持政策的资格,并由担保公司启动追偿程序;借款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出现风险造成损失的,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在担保项目真实、合规、准确、有效的前提下,对于业务开展过程中未徇私舞弊,严格遵守相关决策程序规定,勤勉尽责的人员,按担保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授信尽职免责相关规定不予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优先保证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额度的前提下,担保公司可依法开展其他担保业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