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动态信息 > 政府动态 >

广东省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粤发改规〔2022〕4号

发布时间:2022-04-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省科学院,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9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的意见》,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链条有机融合,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建设创新型广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为提高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制约,强化对广东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中心是在产业技术创新链条上连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以及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应用的桥梁和纽带,是我省区域自主创新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装备技术及其关键零部件研制、关键工艺研究并推动产业化应用,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加快推动建设现代产业体系。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目标: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成为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撑平台。
第五条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遵循“少而精”的原则,择优择需部署建设工程中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
(一)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支持工程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申报并论证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启动建设;对完成筹建任务的工程中心,推动验收并进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工程中心运行评价。
第七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是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所属工程中心申报和管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
(二)组织工程中心组建任务验收,以及工程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
(三)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四)给予工程中心相应的资金和政策等支持。
第八条 工程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
(一)编制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根据组建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工程中心组建;
(三)落实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工程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四)承担广东省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工程中心的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广东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五)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工程中心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组建
第九条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布局,并采取适当形式发布通知。
第十条 拟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中明确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符合国家及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可采用法人形式和非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经费主要由申请单位、有关合作单位自筹以及争取相关研发经费解决。
第十二条 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工程中心。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组建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1)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对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将符合条件的组建方案推荐给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主管部门推荐,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论证,重点包括组建工程中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及实现可能性等。
第十六条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论证意见,综合研究后,择优确定拟启动组建的工程中心,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启动组建工作后,工程中心进入筹建期,可暂以“××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组建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监督管理制度,对处于筹建期的工程中心加强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的筹建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达到组建方案明确的筹建期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编制筹建期验收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2)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部门提出工程中心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工程中心,采取适当形式组织验收。主管部门须于验收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备案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按期达到组建目标、完成组建任务的工程中心,在筹建期结束前,可由主管部门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延长筹建期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原则上,延长筹建期的时限不能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一次。
筹建期或延长期满未完成组建任务的,取消确认为广东省工程中心的资格,且不得再以“××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由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后续事宜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对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工程中心验收报告及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正式确认为“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
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原则上每三年对经正式确认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集中评价。在评价年度完成组建并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可不参加当年的集中评价。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南》(另行发布),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运行评价程序为:
(一)数据采集。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年度7月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工程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核实,并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出具意见,于评价年度7月3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评价工作指南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形成评价结果。
(四)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向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需要对组建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务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工程中心功能实现的,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提出调整建议,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将工程中心建设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时报送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对工程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工程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记入其实施主体单位的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
(一)运行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次运行评价结果均为基本合格的;
(三)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七)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九)工程中心被依法终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程实验室管理的暂行办法》(粤发改高科技〔2013〕41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

2.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筹建期验收报告编制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