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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诏安县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诏政规〔2023〕4号
发布时间:2023-06-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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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诏安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竞争力,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21〕7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常委会会议、2023年第七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符合资质要求且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在诏安县区域范围内的独立法人施工企业和装配式构配件、绿色新材加工企业。
二、具体举措
(一)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奖励
1.对本县建筑业企业资质晋级予以奖励。本辖区内晋升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自晋级年度起,2年内每项给予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第1年400万元,第2年200万元);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自晋级年度起,2年内每项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第1年50万元,第2年50万元);晋升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每项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企业晋升部批或省批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每项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
2.对引进优质建筑业企业予以奖励。重点引进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公路工程、水利水电、电力工程总承包资质企业,具有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县,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自迁入当年起,5年内每项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第1年至第5年依次奖励4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迁入当年,每项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二级施工总承包、省批一级专业承包资质企业迁入当年,每项一次性奖励15万元。迁入之日起一年内,在我县依法缴清税收并入统的,产值每增加2亿元,奖励金额增加20万元(以项目引进的建筑企业不得享受本年奖励)。
3.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根据企业所完成的产值等综合贡献,对年度完成建筑产值达3亿元及以上,且其年度产值增速同比增长为15%(含)~30%、30%(含)~45%、45%(含)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2万元、24万元、36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总部及基地建设
2023年底之前,在县城规划区内规划建筑业总部建设用地,鼓励建筑业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土地用途按商服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商服用地基准价确定,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不超过25亩;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不超过15亩;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不超过6亩(仅限于2023年12月31日前落地的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地时间以资质证书时间为准)。项目建成后5年内,企业自持不少于50%的房产,转让或出租须符合相关规定、手续。二级及以上资质施工总承包建筑业企业通过认购形式进驻企业总部大楼或购买商务写字楼作为办公场所的,一次性给予补助600元/m2;租用企业总部大楼或商务写字楼的,给予2年租金补贴。其中,特级资质企业每年给予补贴20万元,一级资质企业每年给予补贴15万元,二级资质企业每年给予补贴5万元,实际租金未达到上述补贴金额的据实给予补贴。
(三)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
漳州市外的特级、一级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县的,按“一企一策”落实资金奖励和入库优先政策。给予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在住房保障、子女教育、资金补助等方面相关待遇,具体按《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诏商回归工程”的若干意见》(诏政办〔2021〕49号)第五条执行;建立龙头骨干企业及重点招商培育企业名录库制度,在项目推荐、银企合作等方面给予名录库内企业支持。
(四)支持本县建筑业企业对内、对外承揽业务
1.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给予注册地在我县的施工企业政策倾斜,小规模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的,优先选择本地施工企业。
2.积极鼓励民营投资的房地产项目、工业企业项目及4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项目优先选择本县符合资质条件的建筑业企业。
3.注册地在我县的独立法人建筑业企业到县外承包施工项目的,根据其所承包的县外工程项目在我县产生的产值等综合贡献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具体如下:
(1)一年内实际营业额累计1亿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给予6万元奖励。
(2)一年内实际营业额累计2亿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的,给予12万元奖励。
(3)一年内实际营业额累计3亿元(含)以上、4亿元以下的,给予36万元奖励。
(4)一年内实际营业额累计4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60万元奖励。
(5)一年内实际营业额累计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90万元奖励。
营业额统计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4.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选取本地施工企业。非国有投资项目业主将造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我县施工企业,或者以我县施工企业为牵头人且为纳税主体的联合体的,按照项目施工产值的3‰给予建设单位奖励,施工产值的计算以在我县税务机关开具的建安发票额为准。房地产项目业主发包项目给我县建筑业企业的,可根据企业的信用程度,放宽不超过5%的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不超过400元/㎡)。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大项目。鼓励有资质、优信用、强实力的本县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投资或融资模式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或与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外地企业以组建联合体的方式参与。
(五)发展建筑工业化,推动建造方式创新
1.鼓励建筑业企业参与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打造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等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鼓励央企、大型国企等带资质入园投资建设。对于新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原则上装配式建筑面积要达到可建总建筑面积的28%以上,具体由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前确定。装配式建筑施工招标时,可以将投标人的自有或绝对控股的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自有预制构件安装队伍、基地等级(住建部或省住建厅公布)等作为评审要素。装配率60%及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可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2.支持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和绿色新材的研发、生产。装配式构配件和绿色新材加工企业自身有设立贸易公司的,贸易公司通过认购形式进驻建筑企业总部大楼或购买本区域写字楼作为办公场所,一次性给予补助600元/m2;租用企业总部大楼或商务写字楼的,给予2年租金补贴,每年给予补贴5万元,实际租金未达到上述补贴金额的据实给予补贴。
3.推进绿色建材认证和推广应用。企业获得一星、二星、三星认证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鼓励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采用本地绿色建材。
(六)积极鼓励企业争先创优,设立工程创优奖
本县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詹天佑奖”“鲁班奖”“李春奖”“大禹奖”的,给予奖励100万元;获得“闽江杯”的,给予奖励20万元;获得“水仙杯”的,给予奖励10万元。县外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以上荣誉的,奖励减半。
三、其他事项
1.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与市、县其他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或补助,不再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
2.施工企业资质改革后,按改革前对应资质的标准予以认定。
3.本意见规定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列入每年度的财政预算,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按规定办理奖励资金的申请,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另行规定)给予配合并及时于次年度兑现给企业。
4.享受政策奖励补贴的企业应承诺5年内不迁出本县,对获得各类资金奖励补助后5年内迁出本县或企业晋升资质后5年内被撤销资质(或资质平移出我县)的企业,需退回全部奖励补助资金及相应期限银行贷款利息。
5.企业当年度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机关查处的,不得享受政府奖励。
6.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重大调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原《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诏政综〔2017〕160号)同时废止。
7.本意见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和牵头组织实施,并解决文件贯彻执行公平竞争和备案审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诏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