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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互联网平台创业激励政策 漳招管字〔2018〕88号

发布时间:2018-07-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部门、各单位: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互联网平台创业激励政策》已经2018年第13次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16日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互联网平台创业激励政策

第一条  根据《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漳招管字〔2017〕148号),为进一步推进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产业升级,促进开发区互联网平台加速发展,特制定本激励政策。
第二条  本激励政策所称互联网平台是指注册在开发区的大中型互联网交易平台公司,或者是注册在开发区的集群注册互联网运营公司,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开发区工商登记并缴纳税收;
2.授权管理或服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少于100个;
3.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享受以下优惠:
1.平台公司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按其所产生的管委会实际留存地方税收贡献,自注册之日起前3年由开发区财政给予90%奖励。
2.平台公司年线上交易额(经税务部门核实)首次达到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开发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鼓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或经营。
3.重点扶持创新型、成长性好的平台公司,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平台公司,免费提供3年办公场地,物业费、水电费按照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统一标准给予优惠,装修按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600元/㎡的事后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互联网平台入驻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入驻经营者”,含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以下优惠:
1.平台入驻经营者按其所产生的管委会实际留存地方税收贡献,自注册之日起前3年由开发区财政给予90%奖励。
2.平台入驻经营者落户时办理公章、金税盘等费用,开发区财政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3.支持平台入驻经营者落地开发区开展经营活动,经审核认定,对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年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申报奖励补助的程序:
1.符合本激励政策规定条件的平台公司和平台入驻经营者,于每年9月份由平台公司统一向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申报,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1)漳州开发区互联网平台创业激励政策申请表;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奖励事项相关证明文件等。
2.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奖励补助事项进行联合评审,评审小组的成员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法制办等相关单位组成;
3.评审小组联合评审通过后,由经济发展局对奖励补助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4.公示后如有异议,由经济发展局与申请对象另行核实,按核实结果补充材料或终止申请;
5.公示后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报开发区领导审批。各相关部门按有关程序落实获批的优惠政策。
6.对于平台入驻经营者奖励补助资金,平台公司向平台入驻经营者拨付资金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需向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供支付凭证材料。
第六条  平台公司和平台入驻经营者同等享受开发区其他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的等优惠政策,并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申请本激励政策或开发区其他优惠政策的扶持或奖励资金。
第七条  本激励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第八条  本激励政策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