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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21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事项)申报

发布时间:2021-08-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支持领域
支持为我市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具体名单见附件1)提供配套公共服务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积极承担基地工作站工作,完善基地服务体系,组织基地企业调研、公益性培训或外贸新业态辅导,举办对外交流对接和基地整体宣传推广活动,在整体上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助力外贸高质量发展。
二、设定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1.《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加快推进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商贸发〔2018〕104号);
2.《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183号)。
(二)资金管理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
2.《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
3.《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9〕91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资助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按舍尾法取整,且原则上不得大于实际发生/投入金额。深圳市商务局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奖励。
四、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近五年来(自2016年起)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不可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确因政策允许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4.按有关规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报送统计资料。
(二)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完成。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1.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基地管理,开展基地相关数据统计,工作总结计划和建设信息编写等工作,并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按照半年度、年度报送基地进出口相关数据、按照季度报送基地建设信息,按照年度报送工作总结和计划。
2.开展基地企业调研,全面了解企业发展情况、成效及问题,组织撰写基地调研报告至少2篇,并及时报送商务主管部门,充分反映企业诉求及建议。
3.举办国际市场数据分析、技术研发、产品检测、法律法规、资质认证、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产业及贸易政策等促进外贸公益性培训。组织培训场次不少于3场,每场参加企业不少于20家。
4.举办对外交流对接活动、基地整体宣传推广活动或市场采购等外贸新业态辅导活动,提升区域和企业形象,拓展企业对外贸易渠道。每年举办活动场次不少于2次,每场参加企业不少于10家。
(二)支持标准
对完成以上(一)至(四)所述工作,符合资助条件的基地工作站给予30万元支持。
六、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申报单位为企业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电子版;申报单位为社会组织的,提供社会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3.经基地所在地区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为基地工作站的确认函(附件2)。
(二)项目材料。
1.涉及加强基地管理的,应提供数据具体内容、统计编制说明及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报送半年度、年度数据情况的佐证材料,提供年度工作总结计划书和各季度基地建设信息宣传材料。
2.涉及企业调研的,应提供企业调研报告全文、调研有关图片及已报送商务主管部门的佐证材料。
3.举办促进外贸公益性培训的,应提供培训工作总结,包括培训内容、参加企业情况和取得成效等;提供组织企业参加培训的通知、企业签到表、活动现场图片等。
4.举办对外交流对接活动、基地品牌整体宣传推广活动或市场采购等外贸新业态辅导活动的,应提供活动总结情况,包括活动内容、过程和成效等;提供开展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组织活动的通知、企业签到表、活动现场图片等。
(三)申报材料要求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需(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七、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1年9月13日—2021年9月19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1年9月13日—2021年9月26日17:45;
申报单位应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