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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发布时间:2023-04-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申报主体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2.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
3.具有区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废弃物消纳备案证明,处于正常消纳阶段的综合利用企业;
4.年设计处理建筑废弃物能力应达到50万吨(含本数)以上。
(二)申报综合利用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产业政策,能够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具有较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产品生产和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
2.主要原材料应当为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应用于建设工程项目;
3.通过认定且纳入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并在认定有效期内。
(三)按照《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情形的;
2.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
3.按照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4.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
5.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满3年的;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未满1年的;
6.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形的。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必须提交的申报材料:
1.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书(附录1);
2.法人证书(附录2);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附录3);
4.上年度企业的完税证明和无税务违法记录证明(附录4);
5.区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废弃物消纳备案证明资料(附录5);
6.针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建设、生产和运营投入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附录6);
7.综合利用产品已纳入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的证明材料(附录7);
8.综合利用产品产品认定证书(附录8);
9.上一年度(申报截止日期前)建筑废弃物消纳台账和综合利用产品(仅需提供在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销售台账(附录9);
10.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应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证明材料(含销售合同、发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应用证明),如销售产品名称与认定证书记载不完全一致的,需提交补充协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销售产品验收单等足以证明实际销售产品与申报数据一致的材料(附录10)。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将扫描件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纸质件保留备查,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二)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选择提交的申报材料:
1.能反映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应用(如产品的发货单和对应进场验收单等)的各种证明材料;
2.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将扫描件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纸质件保留备查,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四、申报时间

2023年4月20日-5月4日。


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应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证明材料要求
1.属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直接采购的,提交申报单位与采购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及对应真实有效的发票;
2.非为直接采购的,除提交申报单位与供应商签订的销售合同及对应真实有效的发票外,还需提交供应商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等参建单位签订的销售合同;
3.应提交合同关键页(含签约主体、采购品类和数量、签章页);
4.提供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应用证明的格式、内容应符合模板要求,并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签章(法人公章或项目专用章)确认;
5.如销售产品名称与认定证书记载不完全一致的,区分一下情况提交补充证明材料:
(1)销售合同记载商品名称与认定证书不一致的,提供经双方签章确认的补充协议等佐证,协议需对原销售合同记载的产品(名称、规格)确为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记载的产品(名称、规格)进行补充说明。
(2)销售发票记载商品名称与认定证书不一致,但发票备注栏补充说明:“实际销售供应的产品为【认定证书品名】,【发票品名】等同于【认定证书品名】”的,需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关键页(含使用部位和产品名称)、销售产品验收单(参考销售产品验收单示例1)等足以证明实际销售产品与申报数据一致的材料,并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签章(法人公章或项目专用章)确认。如发票记载商品名称与认定证书不一致,又未按要求备注内容的,视为无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