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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2023年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3-04-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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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前海管理局现开展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主体
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海合作区的金融及其他相关法人(含分支机构)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机构),以及在上述机构工作的个人。
二、申报时间
自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5月21日。
三、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1.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文件
3.前海合作区内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租赁)及近3个月租金发票,如申报截止日前处于免租期无法提供租金发票的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购房合同、产权文件(购买)
4.本年度纳税证明
5.申报时上一个月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数佐证材料(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代扣代缴-单位申报记录查询页面截图)
6.深圳信用网打印的完整版信用报告
7.企业承诺书
8.授权书
9.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需)
(二)其他分项材料清单(详见附件)
四、材料提交要求1.所有申请机构均需提交基础申报材料;
2.机构申报的所有材料,除另有说明外,需加盖单位公章,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
3.材料中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均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4.申报材料所提扫描件,是指原件扫描件;
5.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由有翻译资质的专业翻译公司出具并加盖翻译章);
6.前海管理局有权视需要查验申报文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