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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

发布时间:2019-09-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扶持办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在“省高企管理系统”上提交并打印《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备案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
      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应登录“省高企管理系统”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入库条件(涉及复杂变更的需组织专家评审),审核结果在变更之日2个月内通过网络提交省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行文加盖所在地工信、财政部门公章后报送省备案管理部门,并在“省高企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经审核仍符合入库条件的,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由企业所在地备案管理部门重新核发培育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入库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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