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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的申报条件及材料
发布时间:2019-09-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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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并已改制、辅导或境外上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项目单位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含新三板挂牌),在申请指南规定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支付相关费用,且公司股本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3.项目单位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在申请指南规定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上市辅导并支付相关费用,且公司股本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4.项目单位在申请指南规定期间,,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募集资金30%以上在上市后一年内返回深圳市。
说明:2、3、4三个条件只需符合其中一个。
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新三板挂牌资助项目奖励的,抵减后补足差额。
申报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的材料
情形描述:对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其注册地迁入深圳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以及迁入深圳市的外地优质上市公司给予奖励。
1、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上年度纳税证明
4、上年度缴纳社保人数证明
5、上年度合并财务审计报告
6、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或控股股东营业执照
7、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8、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手续的公函
9、股转系统同意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函
10、新三板挂牌的提示性公告
11、上年度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公司名单
12、完成重组外地上市公司的证明材料(申请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奖励的企业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