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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软件产品评估要求
发布时间:2019-10-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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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实行自愿评估。
国产软件产品应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评估,并提交下列材料:
a)软件产品评估申请表;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c)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d)软件测试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复印件;
e)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 著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视同国产软件。
进口软件产品的评估,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a) 软件产品评估申请表;
b)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c) 软件产品样品;
d) 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e) 软件测试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复印件;
f) 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