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资助标准、申请条件、申请材料
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每年认定不超过20家,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深圳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每年认定不超过3家,每家一次性资助50万元。
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项目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且成立时间3年以上(含3年);
(二)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优先考虑;
(三)已建立知识产权信息运用机制,其能熟练使用专利信息系统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
(四)上年度专利授权量、版权登记数量或商标注册核准数量持续增长;
(五)上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含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占研发投入2%以上(含2%)。
深圳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项目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且已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单位)2年以上(含2年);
(二)已建立知识产权信息运用机制,其能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信息,引导研发创新,并具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或者运营的能力;
(三)拥有200件以上(含200件)的有效发明专利,或者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中国商标金奖、中国版权金奖;
(四)申请上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含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和研发投入持续增长;
(五)近3年有效处理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获得赔偿或避免损失,包括知识产权行政调处、司法诉讼、仲裁案例。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知识产权规章制度;
(四)专利、版权、商标等相关材料;
(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知识产权工作投入财务报告》;
(六)申请示范企业的,提交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相关材料;
(七)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