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整体迁移注意事项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及各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有关要求,现就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及整体迁移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对于企业名称发生变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的企业,经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未发生《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拟提请“简单更名”的,企业提交材料按《更名操作规程》中“简单更名”要求办理。
对于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属于《工作指引》中规定的“整体迁移”情况,拟提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的,企业须提供“整体迁移”的情况说明(加盖企业公章)、工商变更证明复印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同时迁入地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须出具书面提请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的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企业属于《工作指引》中“整体迁移”的情况(加盖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公章)。迁入地科技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办理相关整体迁移手续。
对于经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审核属于省内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参照本通知第3点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企业名称同时发生变化,按照《更名操作规程》和本通知要求一并办理更名手续,并重新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各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整体迁移工作按照《更名操作规程》以及本通知补充规定办理。各地科技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当地财政、税务部门认真做好发生更名和整体迁移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工作,指导企业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切实做好更名和整体迁移企业提交材料的审核工作,如有需要,可实地核实企业情况,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注意什么?
已经认定为高新的企业如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相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并将打印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于认定机构,由认定机构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如企业仅发生名称上的变更,不涉及其他重大变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在本地区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认定机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有异议的或有重大变化的(无论名称变更与否),由认定机构按《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核实处理,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办法》第十八条中整体迁移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述情况。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向迁入地认定机构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迁入地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完成整体迁移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由迁入地认定机构给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为高新的企业可享受所得税减免,更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细节问题,请咨询网站客服,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