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展会补贴政策
展会成长资助
受理条件:
(一)在深圳市举办、符合规定条件的展会项目。
资助申报主体须是展会或国际会议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应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申报,并出具委托协议。政府主办项目可由承办单位代为申请。
(二)在深圳市专业会展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的场租。 在深圳市专业会展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由展馆运营单位向深圳市商务局提出申请。
(三)深圳市组展承办单位组织深圳企业参加的市外国内展会。 1、项目承办单位应为具备法人资格的、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组团展位数应为15个以上(含15个)标准展位或组团展位面积为135平方米以上(含135平方米);
3、参展企业须为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参展展品须为深圳制造的产品; 4、展会项目及承办单位均由深圳市商务局组织专家评审选定。
展会成长资助:在我市举办的已过培育期的重要展会,其展览面积比上届扩大20%及以上,或展览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或以上且比上届扩大45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按实际增加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5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展会培育期资助
受理条件
(一)在深圳市举办、符合规定条件的展会项目。
资助申报主体须是展会或国际会议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应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申报,并出具委托协议。政府主办项目可由承办单位代为申请。
(二)在深圳市专业会展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的场租。 在深圳市专业会展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由展馆运营单位向深圳市商务局提出申请。
(三)深圳市组展承办单位组织深圳企业参加的市外国内展会。 1、项目承办单位应为具备法人资格的、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组团展位数应为15个以上(含15个)标准展位或组团展位面积为135平方米以上(含135平方米);
3、参展企业须为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参展展品须为深圳制造的产品; 4、展会项目及承办单位均由深圳市商务局组织专家评审选定。
展会培育期资助:在我市举办展览面积达到4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最高按照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2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资助不超过5届。
品牌展会奖励
受理条件
(一)在深圳市举办、符合规定条件的展会项目。
资助申报主体须是展会或国际会议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应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申报,并出具委托协议。政府主办项目可由承办单位代为申请。
(二)在深圳市专业会展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的场租。 在深圳市专业会展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由展馆运营单位向深圳市商务局提出申请。
(三)深圳市组展承办单位组织深圳企业参加的市外国内展会。 1、项目承办单位应为具备法人资格的、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组团展位数应为15个以上(含15个)标准展位或组团展位面积为135平方米以上(含135平方米);
3、参展企业须为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参展展品须为深圳制造的产品; 4、展会项目及承办单位均由深圳市商务局组织专家评审选定。
品牌展会奖励
市经贸信息部门每年对深圳品牌展会进行认定,对经认定的品牌展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品牌展会认定办法另行修订。
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
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单位,可向本事项实施机关提出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申请:1、在本市专业展馆举办;2、展期不超过两周,定期举办过三届以上(往届举办地不限于深圳,从第四届开始方可申请);3、展览净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4、申请单位应为展会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应由各主办单位协商一致委托其中一家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委托协议。政府主办展会可由承办单位代为申请,有多个承办单位的,应由各承办单位协商一致委托其中一家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委托协议;5、展览期间未出现因安全事故、知识产权纠纷等不良事件而被行政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6、同一主(承)办单位在一年内举办多个主题相同或相似的展会的,只能以其中一个展会提出申请。
市外国内展会资助
受理条件
(一)在深圳市举办、符合规定条件的展会项目。
资助申报主体须是展会或国际会议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应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申报,并出具委托协议。政府主办项目可由承办单位代为申请。
(二)在深圳市专业会展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的场租。 在深圳市专业会展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由展馆运营单位向深圳市商务局提出申请。
(三)深圳市组展承办单位组织深圳企业参加的市外国内展会。 1、项目承办单位应为具备法人资格的、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组团展位数应为15个以上(含15个)标准展位或组团展位面积为135平方米以上(含135平方米);
3、参展企业须为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参展展品须为深圳制造的产品; 4、展会项目及承办单位均由深圳市商务局组织专家评审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