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重新认定申报条件和优惠政策解读
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解读:申报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而非一个会计年度。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解读:
1、申报企业必须拥有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的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在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2、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高企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分为Ⅰ类和Ⅱ类。
Ⅰ类: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Ⅱ类: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Ⅱ类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企时,仅限使用一次)。
4、在申请高企及高企资格存续期内,如果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5、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解读: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解读:
研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其他(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知识产权申请费等)。研发费用的归集按照“研发费八大项”进行,并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8大费用中,“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外部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解读: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收入则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或服务的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其中,技术性收入又包括了:技术转让收入(创新技术成果的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企业为社会和自身以外的他人所提供的技术类型服务带来的收获)、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社会各方面委托企业进行研究、开发过程中所获收入)。
总收入则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解读: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1.知识产权(≤30分)
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
1、采用Ⅰ、Ⅱ类分类评价方式,同时企业若不具备Ⅰ类知识产权,则无法获得数量评价的满分(8分)。
2、取消了对知识产权获得时间的要求;明确Ⅱ类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时只能使用一次,即认定时使用后,复审不能再次使用,或复审时使用过,重新认定时不能再次使用。而Ⅰ类则无此限制。
3、明确了授权通知书+缴费收据可作为授权证明手续使用。
4、明确了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仅限一个权属人使用。
2.科技成果转化(≤30分)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
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A、转化能力强,≥5项(25-30分)
B、转化能力较强,≥4项(19-24分)
C、转化能力一般,≥3项(13-18分)
D、转化能力较弱,≥2项 (7-12分)
E、转化能力弱,≥1项(1-6分)
F、转化能力无,0项(0分)
3.研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结合以下几项评价,进行综合打分。
(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6分)
(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6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
4.企业成长性(≤20分)
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净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
净资产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
销售收入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1 ;
企业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负的,按0分计算。第一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后两年计算;第二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0分计算。
以上两个指标分别对照下表评价档次(ABCDEF)得出分值,两项得分相加计算出企业成长性指标综合得分。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优惠政策
(1)15%优惠税费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减按15%的优惠税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三年后重新认定);
(2)“两免三减半”
原经济特区内(思明区、湖里区)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在厦门岛内思明、湖里两区完成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二免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区级认定补贴
厦门市市级财政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各区(含火炬高新区)区级财政配套给予补贴:思明区20万,集美区10万,湖里区10万,海沧区20万,同安区25万,翔安区20万(含翔安火炬企业);
(4)亏损结转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国家级高企资格的企业,期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5)落户支持
对高科技型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实施国家863计划项目和火炬计划项目的企业)投资者等给予落户支持。
①思明区、湖里区投资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的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②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投资兴办高科技型企业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有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6)认定为国家级高企,即自动进入我市“三高”企业培育库,享受纳税增量奖励、孵化高企奖励、骨干员工(人才)落户、承担重大科技项目补助等优惠政策;
(7)其他政策倾斜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倾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