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级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5-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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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产品质量,规范省级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快我国工业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联〔2011〕3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省品牌培育示范企业”)是指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建立运行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品牌培育能力持续增强,品牌价值不断提升,且形成具有示范效应的典型经验,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品牌培育示范企业认定和跟踪服务工作。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省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初审、推荐和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一)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二)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三)拥有自主品牌,产品质量稳定,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较强影响力。(四)品牌战略和品牌培育目标明确,编制形成品牌管理体系文件并实施运行。有持续改进品牌管理体系的后续行动计划。(五)品牌培育工作成效显著,品牌建设给企业带来明显质量提升和竞争优势。(六)总结提炼的典型经验有创新性和示范性,具有广泛推广价值,并承诺在商业秘密得到保护情况下自愿交流分享品牌培育经验。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所在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一)品牌培育典型经验总结报告。主要包括:品牌培育过程,实施的品牌战略,品牌培育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以及给企业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提升情况。 第七条 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审查,提出拟认定名单,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行文认定。第十条 鼓励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新认定的省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给予奖励,在技术创新、质量品牌建设等方面予以指导和支持。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推广,在政策、项目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省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遵循自愿、择优、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第十三条 被认定的省品牌培育示范企业要坚持实施品牌战略,保持品牌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不断丰富品牌内涵,提升品牌创新力和影响力,实现品牌培育工作的持续改进,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十四条 对已认定的省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发生质量、安全、环保、信誉等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的,给予撤销,三年内不再受理申报省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