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区开展2021年度及2020年度第三批企业研发费用配套补助申报工作
根据《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安区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同政办〔2019〕3号)》文件规定,我局现开展2021年度(实际发生为2020年)企业研发费用配套补助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及条件
注册地和税收归属地在同安区的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规模以上企业且企业2020年营业收入比2019年增长10%(含)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企业(以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企业已获得厦门市科技局2021年度各批次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拨款,且未申报区级配套补助部分。
二、申报材料
1、企业研发费用配套补助申请表(在线申报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020年度统计报表B103(服务业为F103)或相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2019、2020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2020年度审计报告中如果已体现了2019年度数据,则可以只提供2020年度审计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A100000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度和2020年度,加盖企业公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A107012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019年度和2020年度,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获得市科技局关于2021年度企业研发经费补助的红头文件、附件页及补助经费到账凭证(加盖企业公章);
6、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并用抽杆文件夹夹好成册,一式一份。
三、网上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22年8月8日-2022年8月18日。
四、其他事项
1、2020年度(实际发生为2019年)市企业研发经费补助有余额未申报的企业本次一并申报配套补助,采用纸质申报方式进行,申请表详见本通知附件2,其他纸质材料按照《关于开展2020年第二批企业研发费用配套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本次申报后,今后将不再受理2020年度企业研发经费配套补助。
2、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查实,该企业将被列为失信行为企业,取消该企业三年内申请资格。企业获得市科技局企业研发经费补助后,如在核查时出现问题被追回,我区的配套补助部分也相应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