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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建筑业企业科技创新和发展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加快推进我区建筑业转型升级步伐,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对建筑业企业科技创新和发展的引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19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鄂建〔2017〕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等文件精神,强化扶持引导,抢抓建筑业转型发展历史机遇期,加快我区建筑业行业转型升级,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筑业企业科技创新和发展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鼓励区内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发展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科技创新和发展项目是指企业自身发展提升资质优化升级、企业承建的项目荣获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企业通过合并重组以提高经济效益、企业在境内外新上市创造高额利润等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科学安排、中介审核、专款专用”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项目申报受理、审核,会同区财政局拟定资金安排计划,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和财务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项目在江夏行政区域内实施,项目实施企业在江夏区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纳税,申报的项目按规定办理了统计联网直报手续,企业办公场所供地、建设程序及环境评价依法合规。
第六条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武汉市产业转型升级方向,项目申报企业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和促进我区建筑业经济发展。
第七条 申报企业3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不予支持。

第三章 申报原则及要件
第八条 按照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规定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企业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专项资金申报。
第九条 申请项目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申请项目补助资金申请书;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报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统计台账及年度联网直报报表;
5、申请奖项证明文件;
6、完税证明文件;
7、申报材料真实性法人承诺书及其它相关文件。
第十条申报项目经区建筑业协会初核推荐,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审后,以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报告为依据,按照“择优确定”原则,会同区财政局拟订资金安排计划,报区人民政府签批。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龙头骨干企业补助资金对联网直报建筑业企业年产值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从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激励扶持;对在境内外新上市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激励扶持;对全区上报建筑业产值企业连续三年增幅超过30%或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企业,作为重点龙头骨干企业,优先推荐进入全区建筑业企业年度综合前十强,并每年给予5万元的激励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企业合并重组补助资金扶持区属建筑企业参与绿色建筑材料、装配式建筑等项目投资;鼓励企业以兴办、合作、兼并重组等方式创办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合并重组后年产值比上年度有一定增长且年实缴纳税收达到全区建筑业平均增幅的,按区级留存部分增量每100万元给予5万元专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在规划、用地指标上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企业资质优化补助资金对本区建筑业企业主项资质晋升为建筑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从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激励扶持。激励扶持资金分五年兑现,五年内工商注册地外迁的,从当年度起停止兑现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企业技术创新补助资金对区内建筑企业新认定具有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的,从专项资金中给予最高50万元激励扶持,具有省部级技术(研发)中心的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激励扶持;区内建筑企业每获得一项国家级工程给予一次性10万元激励扶持,每获得一项省级工程给予一次性2万元激励扶持,每获得一项省部级以上的科技示范工程给予一次性3万元激励扶持,每获得一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技术进步专有技术或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3万元激励扶持;获国家级、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施工承包企业和负责施工获奖项目的建造师,自获奖之日起依法依规按同级优质工程在投标时给予加分。
第十五条 企业打造精品补助资金辖区年度获“鲁班奖”的建筑工程独立总承包企业,从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激励扶持;获“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激励扶持;获得省部级工程质量金奖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激励扶持:对“鲁班奖”证书中明确的项目参建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激励扶持;某项工程获多个奖项,以最高奖计发激励资金。属区内工程获得以上奖项的,在对应补贴金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2019年6月1日至7月31日为企业申报2018年度专项补助资金时间;自2020年起,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为企业申报期,逾期未申报视同放弃,过期不再进行补办。本年度申请上一年度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受理、初审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并会同区财政局开展项目现场形式审查。
第十八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通过评审的事项进行网上公示(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事项核定补助金额,会同区财政局依规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拨付专项资金,企业收到专项资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作财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依法依规严肃进行查处,同时取消该企业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等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确保专项补助资金发挥最大能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