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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知识创新专项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21-09-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武汉市打造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实施方案(2021-2025年)》(武办文20220号)、《武汉科技创新“十大行动”工作方案》(武办文〔2021]1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武汉市科技计划体系优化调整方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
实施知识创新强基行动,支持开展前沿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一流高校、一流学科和一流科研机构建设,为全市科技创新提供强劲“动力源”。推进我市科研管理“放管服”改革。
优化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扩大在汉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高校院所)及科研人员自主权,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项目自主选择权、科研经费使用权、科研活动独立权,充分调动单位和人员积极性,营造良好科研生态环境,充分激发科研创新活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原则
(一)充分放权。将项目立项权下放至高校院所,赋予项目承担单位更大的项目选择权;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支配权。
(二)自主选题。科研人员围绕武汉市“965”产业体系自主选择研究课题,自主确定研究路线,在基础前沿领域和应用基础领域开展前沿探索、学科交叉研究。
(三)简化管理。简化科研项目立项管理,项目申报书直接作为项目立项后的任务书;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管理,项目验收实行“备案制”。
(四)规范执行。实行项目管理年度报告制度,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年度报告项目整体执行情况,项目执行情况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职责
市科技局是知识创新专项的主管部门,负责指标分配,发布申报通知、拨付资金,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高校院所是知识创新专项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项目全周期管理职责,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确定立项项目、跟踪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验收,依法依规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并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四、支持范围
知识创新专项项目类型主要包括基础研究项目和曙光计划。
基础研究项目主要支持科技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等科学前沿探索,取得从“0到1”原创性突破。
曙光计划主要支持科研起步阶段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和科学探索。
五、支持对象
(一)基础研究项目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武汉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
2.项目负责人是申报单位的在职科研人员,无不良诚信记录;
3.重点围绕武汉市“965”产业体系开展研究;
4.优先支持有成果转化前景的研究项目。
(二)曙光计划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武汉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
2.项目负责人是申报单位的在职科研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岁,无不良诚信记录。
六、支持强度
(一)基础研究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少于20万元。(二)曙光计划单个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少于10万元。
(三)高校院所可自筹资金,在保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的情况下,适当调整项目立项数量,但立项数量不能超过分配指标数的2倍。
七、实施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根据各高校院所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促进武汉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协同市区科技创新等情况,确定各高校院所项目立项指标;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发布申报通知。
(二)审核立项。各高校院所根据分配的立项指标,按公开、公正、择优原则,自主确定立项项目,并将项目立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书、单位推荐函、推荐立项项目汇总表等报市科技局。
(三)拨付资金。市科技局汇总各高校院所推荐立项项目,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公示等程序后,下达立项文件,拨付项目经费。
八、有关要求
(一)放宽经费使用。项目经费管理和项目验收参照《市科技局关于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开展项目经费“包干制”和项目验收“备案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武科(2020]23号)执行。参与立项指标分配的单位在市科技局知识创新专项申报截止日期前20天,需将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的内部规定报市科技局备案,未提交备案材料的视为放弃分配指标,其立项指标由市科技局统筹分配给其他单位。项目经费使用不得违背“负面清单”。
(二)做好项目管理。高校院所应当在项目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并将项目验收材料报市科技局备案。每年 4月底前,高校院所编写本单位上年度知识创新专项执行情况报告并报市科技局备案。年度执行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总体进展情况、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已取得的成果、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变更与终止情况、结题验收情况和存在问题等内容。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科技局采用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知识创新专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项目申请、实施及验收等方面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所在高校院所应当视情节作
出变更项目负责人、终止项目实施等处理意见,并报市科技局备案:高校院所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不力,市科技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核减立项指标、列入负面信息名单或科研信用黑名单等惩戒。

知识创新专项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一、不得列支基本建设、生产经营等支出。
二、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
三、不得列支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四、不得用于与本科研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套取、侵占科研经费。
五、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