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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第二批)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申报条件、材料、资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0-04-0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申报主体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可申请补助:
1.福州市辖区内已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2.非辖区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2.2017年销售的新能源汽车需与中央财政清算,并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1.生产和销售新能源汽车企业按属地原则于2020年4月3日前向相关的县(市)区工信局、财政局提交报备资料和申报推广应用补助材料(纸质一式五份);
2.纸质申报材料一律采取胶装形式,按申报材料顺序装订成册,申报备案材料和申报资金补助材料各一式伍份(市、县(市)区经信部门、财政局和审核机构各1份,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申报材料在封面注明申报单位、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申报时间等;
3.申报材料电子版同时通过省工信厅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报送县(市)区工信局(只需提交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明细表,不能直接报送福州市工信局,否则系统将退回)。
4.由属地县(市)区工信局、财政局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后填报《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加盖公章)并联合发文上报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附企业纸质报备材料一式叁份和电子版),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10日;
5.本通知所需相关表格可登录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下载。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备案材料             
1.申报企业的信用查询记录或第三方信用报告: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可通过“信用福州”门户网站查询,非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
2.《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企业报备表》;
3.生产或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售车企业公章);
4.新能源汽车成本构成、向消费者公布的市场指导价(含中央和地方补助金额)、消费者购买的价格、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金额的证明资料;
5.申报企业在福州市的所有新能源汽车接入福州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网络运行监测管理平台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资金补助材料
1.车辆买卖合同(加盖售车企业公章)、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加盖售车企业公章)、购买者个人身份证明(需本人签字并加摁手印)或购买车辆单位营业执照等凭证(加盖购买单位的公章)资料的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承诺其真实性。车辆销售发票等须由福州市辖区内相关机构开具。
2.《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明细表》;《福州市新能源汽车个人购车补助确认表》(需本人签字并加摁手印);《福州市新能源汽车企事业单位购车补助确认表》(加盖购买单位的公章)。
3.福州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网络运行监测管理平台出具的申报新能源汽车信息一致性的证明材料。
4.福州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网络运行监测管理平台出具的申报单位售车时在规划布局内提供随车按1:1比例配装充电桩的有关材料。
五、申报须知
1.非辖区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销售企业应具备完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能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故障;
2.以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享受本次地方性补助;
3.购买二手的新能源汽车也不享受本次地方性补助;
4.非辖区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后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享受本次地方性补助;
5.享受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3年内不得向本市外用户转移。
六、补助标准
根据《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办法的通知》(闽经信函装备〔2018〕482号)精神,对辖区内推广的新能源汽车给予同期国补15%的地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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