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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申报条件、材料、资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0-04-0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企业技改项目投资补助专项
1.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列入福州市2017年以后(含2017年)的工业重点项目计划,且项目缴税关系在福州市的工业企业;
(2)项目2017年度(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
(3)项目纳入统计部门固投统计;
(4)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2.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按照其2017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新区项目奖励标准上浮20%,项目所在地财政再给予50%的资金配套。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
3.申报材料
(1)惠企系统填报表。
(2)资金申请表。
(3)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须提供设备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应确保与原件一致,并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印章。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不含县区所需份数)按顺序以蓝色封面装订,在封面注明所申报专项名称、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名称、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手机等。所有申报材料需加盖企业及县(市)区经信部门骑缝章。
(二)企业智能化技改项目投资补助专项
1.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智能化技术改造(企业应用数控技术和智能装备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的要求;
(2)列入福州市2017年之后(含2017年)工业重点项目计划,且项目缴税关系在福州市的工业企业;
(3)项目2017年度(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
(4)项目纳入统计部门固投统计;
(5)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2.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其2017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新区项目奖励标准上浮20%,项目所在地财政再给予50%的资金配套。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
3.申报材料
(1)惠企系统填报表。
(2)资金申请表。
(3)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的项目,须提供设备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应确保与原件一致,并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印章。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不含县区所需份数)按顺序以红色封面装订,在封面注明所申报专项名称、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名称、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手机等。所有申报材料需加盖企业及县(市)区经信部门骑缝章。
(三)智能装备生产企业技改投资补助专项
1.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为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的生产企业;
(2)列入福州市2017年之后(含2017年)工业重点项目计划,且项目缴税关系在福州市的工业企业;
(3)2017年度(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
(4)项目纳入统计部门固投统计;
(5)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2.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其2017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新区项目奖励标准上浮20%,项目所在地财政再给予50%的资金配套。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
3.申报材料
(1)惠企系统填报表。
(2)资金申请表。
(3)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的项目,须提供设备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应确保与原件一致,并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印章。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不含县区所需份数)按顺序以红色封面装订,在封面注明所申报专项名称、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名称、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手机等。所有申报材料需加盖企业及县(市)区经信部门骑缝章。
(四)严重受灾企业灾后技改新增贷款贴息补助专项
1.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列入“尼伯特”台风受灾企业情况统计表;
(2)企业缴税关系须在闽清县、永泰县;
(3)企业贷款须是严重受灾企业因灾后重建或异地搬迁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产生的新增贷款;
(4)贴息计算时间从2017年1月至12月,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利息总额5万元以上(含);
(5)项目纳入统计部门固投统计;
(6)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2.补助标准
按符合条件的新增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给予全额补助。
3.申报材料
(1)惠企系统填报表。
(2)受灾企业贷款贴息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3)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贷款合同及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
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应确保与原件一致,并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印章。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不含县区所需份数)按顺序以绿色封面装订,在封面注明所申报专项名称、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名称、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手机等。所有申报材料需加盖企业及县(市)区经信部门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