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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支持开展天然气贸易助力打造天然气贸易枢纽城市的若干措施 深发改规〔2022〕11 号

发布时间:2022-10-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天然气高质量发展战略决策部署,高标准建设前海天然气贸易集聚区、大鹏液化天然气走廊和盐田国际船舶保税 LNG 加注中心,助力我市打造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天然气贸易枢纽城市,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搭建天然气贸易新平台
(一)打造天然气贸易企业总部基地
依托我市和前海合作区总部企业支持政策,面向全球启动招商计划,吸引国内外知名天然气贸易企业将亚太总部、订单中心、结算中心落户前海,并为企业落户提供政策咨询、法律咨询、人才招聘、工商税务登记、危化品许可证办理等“一站式”服务。
支持在前海合作区打造天然气贸易企业总部大楼,对入驻的年贸易额达到 1 亿元以上的天然气贸易企业按照其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 500 万元,补贴期限为 3年。(责任单位:前海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打造天然气贸易结算中心
支持天然气贸易企业在深圳天然气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对在前海经营的卖方企业按其在平台交收金额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 600 万元。鼓励企业到交易中心进行线上挂牌报价,对于年度发起挂牌不低于 50 个交易日的报价客户,可按照其在平台最终交收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予额外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积极推动天然气交易中心参与广东省管网作为国家管网市场化运营试点,并支持其联合金融机构开展仓单融资、供应链金融等金融创新服务。(责任单位:前海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营造天然气贸易新环境
(三)支持天然气贸易企业做大做强
对在前海经营且年贸易额达到 1 亿元以上的天然气贸易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在深圳纳统的贸易增加值的 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对市政府重点引进的且对我市天然气贸易枢纽城市建设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企业,可以“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前海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和培养
对在前海经营且年贸易额达到 20 亿元以上的天然气贸易企业,其高管团队(不超过 5 人)可依条件享受我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税收优惠等人才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前海管理局)
(五)进一步简化许可审批体制
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天然气纯贸易企业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指导,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针对天然气纯贸易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新领、延期)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针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变更、注销)事项实行秒批制,吸引更多天然气贸易企业落户前海。(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三、探索天然气贸易新模式
(六)支持发展 LNG 航运新业务
积极引进国内大型船舶企业及其子公司,支持其打造自主可控的 LNG 专业海事运输体系,结合采用离岸(FOB)定价模式,进一步提升 LNG 跨境贸易议价能力,降低 LNG 运输成本。对在我市经营的企业新建、新购自有运力且船龄不满 5 年的大型 LNG 运输船给予连续三年奖励,其中 8 万立方米及以上等级的每船每年奖励 500 万元,16 万立方米及以上等级的每船每年奖励 1000 万元。
对在前海实际开展 LNG 船舶租赁业务的 SPV 项目公司,租期不低于 5 年,按照同等标准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前海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七)打造 LNG 集散分拨和多式联运中心
发挥大鹏新区 LNG 走廊基础设施优势,科学规划建设 LNG 外输转运快速通道,支持行业龙头企业提供 LNG 小型船舶、罐箱、槽车等多式联运服务,建立与湾区周边城市点对点运输机制,提升我市天然气的分销转运能力。对在我市经营且以深圳港为始发港,开通珠江三角洲水域运营的 LNG 运输航线,年度 LNG 运输量达到 20 万吨及以上的企业按照 1 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每条航线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期限为 3 年。(责任单位:大鹏新区管委会、市公安交警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八)大力发展 LNG 加注业务
对在盐田区经营并在深圳港从事 LNG 加注业务的企业,保税LNG 加注按照其船舶实际加注量给予 200 元/吨的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0 万元;非保税 LNG 加注按照上述标准的 50%予以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责任单位:盐田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形成天然气消费新格局
(九)推动重型货车、环卫车辆等采用清洁动力
对燃油动力更新置换为 LNG 动力的重型货运车辆(含港口内拖车),给予 5 万元/每辆的补贴。对港区内使用 LNG 拖车每辆车每月资助 0.1 万元。在生活垃圾转运服务招标采购中,支持更新采购 LNG 转运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财政局)
(十)支持船舶运输使用 LNG 清洁能源
对使用 LNG 为动力的新建、新购、改造的深圳籍船舶,按照《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五、其他
(一)本措施第一、二、三、六(LNG 船舶租赁业务)项所需资金,按市本级与前海合作区 7:3 比例列支,由前海管理局统一支付;本措施第八项所需资金,按市本级与盐田区政府 7:3 比例列支,由盐田区政府统一支付;本措施第六(新建、新购船)、七、九、十项由市本级财政列支,由市有关单位支付;本市 LNG加注企业上缴税收市级分成的 50%划拨大鹏新区管委会使用。
(二)同时符合市、区及前海合作区相关支持政策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三)本措施第二、三项同样适用于在大鹏新区经营的天然气贸易企业,并由大鹏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四)本措施第三项中“对市政府重点引进的且对我市天然气贸易枢纽城市建设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企业”是指已与深圳市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企业。
(五)本措施第六项中船舶等级四舍五入以整数计(如舱容7.5 万立方米的船舶为 8 万立方米等级,舱容 15.5 万立方米的船舶为 16 万立方米等级)。
(六)针对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油加注业务且年供应量达到 3 万吨以上的企业,参照第八项保税 LNG 加注奖励标准的50%进行补贴,即按照其实际加注量给予 100 元/吨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由盐田区政府负责实施。
(七)本措施涉及的奖励金的申领具体办法和细则,由责任单位在本措施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制定并公布执行。
(八)本文件自 2022 年 10 月 28 日起施行,至 2025 年 12月 31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