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关于支持发展楼宇经济的 若干措施(试行)配套操作规程 深宝工信〔2021〕214 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高端楼宇认定
第三章 新引进企业落户奖补
第一节 招商企业落户奖补
一、世界 500 强企业落户奖励
二、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三、上市企业落户奖励
四、跨国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五、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落户奖励
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落户奖励
七、批发零售企业落户奖励
八、建筑业企业落户奖励
九、新落户企业入驻装修改造补贴
十、新落户企业入驻租金补贴
第二节 金融机构落户奖补
一、金融企业总部落户奖励
二、金融类子公司和分支机构落户奖励
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落户奖励
四、供应链金融企业落户奖励
五、金融机构入驻装修改造补贴
六、金融机构入驻租金补贴
第四章 区内企业入驻补贴
一、区内企业入驻装修改造补贴
二、区内企业入驻租金补贴
第五章 运营主体打造高端服务环境项目奖励
第六章 附则
附件:宝安区关于支持发展楼宇经济的 若干措施(试行)配套操作规程 深宝工信〔2021〕214 号/uploads/allimg/230720/1-230H0100921L3.pdf
高端楼宇认定
一 、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一条,“本措施所指高端写字楼宇是指 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 办公面积不低于 20000 平方米 , 公共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不低于 1000 平方米, 具有完备的物业管理和服务体系的商业写字楼宇 ”。
二 、 申报条件
1. 高端楼宇坐落在宝安区, 有明确的产权归属, 有明确的楼宇运营主体。
2. 高端写字楼宇运营主体为依法在宝安注册登记的企业 或经纪机构 ,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 ,运营主体需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3. 高端写字楼宇土地产权证明上用途为商业办公的建筑面积不低于 20000 平方米。
4.公共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不低于 1000平方米。
5.本规程适用区域范围为新安街道, 其他片区的高端写字楼宇经区政府同意后, 可参照执行。
世界 500 强企业落户奖励
( 一 )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二条第二款,“对近 3 年《财富》杂志 评选的世界 500 强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 二 )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注册地在宝安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的企业。
2. 申报主体须为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新注册或区外新迁入宝安区高端写字楼宇的企业(不含金融企业) 。
3.按照落户时间往前推算三年内, 由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 500 强企业或其一级、二级以及三级全资子公司。
( 三 )奖励标准
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 一 )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二条第三款,“对经深圳市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二 )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注册地在宝安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的企业。
2. 申报主体须为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新注册或区外新迁入宝安区高端写字楼宇的企业(不含金融企业) 。
3.经深圳市认定的总部企业。
( 三 )奖励标准
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上市企业落户奖励
( 一 )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二条第四款,“对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二 )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注册地在宝安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的企业。
2. 申报主体须为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新注册或区外新迁入宝安区高端写字楼宇的企业(不含金融企业) 。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上交所主板、科创板,深交所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
(2) 在纳斯达克证券市场 、 纽约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可以以境内子公司为主体申请 ,要求境 内子公司营收占境外上市主体总营收 50%(含) 以上, 在境 外证券交易所以红筹架构成功上市, 且将 30%(含) 以上的 募集资金在上市后 一年内通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结汇返回宝安区。
( 三 )奖励标准
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跨国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 一 )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二条第五款,“ 经深圳市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 按市级资助的 50%给予配套支持。”
( 二 )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注册地在宝安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的企业。
2. 申报主体须为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新注册或区外新迁入宝安区高端写字楼宇的企业(不含金融企业) 。
3.经深圳市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
( 三 )奖励标准
按市级资助的 50%给予配套支持。
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落户奖励
( 一 )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二条第六款,“对年营业收入达到 1 亿元 以上的营利性服务业(不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企业, 按照每 1000 万元年营业收入增量奖励 5 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 二 )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注册地在宝安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的企业。
2. 申报主体须为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新注册或区外新迁入宝安区高端写字楼宇的企业。
3.年营业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的营利性服务业(①租赁 和商务服务业 ;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③居民服务 、修 理和其他服务业 ;④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 ;⑤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企业。
( 三 )奖励标准
按照每 1000 万元年营业收入增量奖励 5 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落户奖励
( 一 )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二条第六款,“对年营业收入达到 1 亿元 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按照每 1000 万元年营业收入增量奖励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二 )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注册地在宝安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的企业。
2. 申报主体须为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新注册或区外新迁入宝安区高端写字楼宇的企业。
3.年营业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 三 )奖励标准
按照每 1000 万元年营业收入增量奖励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批发零售企业落户奖励
( 一 )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二条第七款,“对年销售额 10 亿元以上 的批发企业 、 年销售额 1 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 按照每 1000 万元增加值增量奖励 50 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 二 )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注册地在宝安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的企业。
2. 申报主体须为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新注册或区外新迁入宝安区高端写字楼宇的企业。
3.年销售额 10 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或年销售额 1 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
( 三 )奖励标准
按照每 1000 万元增加值增量奖励 50 万元的标准, 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建筑业企业落户奖励
( 一 )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二条第八款,“对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 (不含房地产企业),按照每 1 亿元年产值增量奖励 20 万元的标准, 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二 )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注册地在宝安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的企业。
2. 申报主体须为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新注册或区外新迁入宝安区高端写字楼宇的企业。
3.年产值达 1 亿元以上的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 。
( 三 )奖励标准
按照每 1 亿元年产值增量奖励 20 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新落户企业入驻装修改造补贴
( 一 )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三条,“对符合第二 点标准之一 的企业 入驻高端写字楼宇, 首次装修改造办公空间的, 按 200 元/㎡的标准予以最高 300 万元的一次性装修支持 ”。
( 二 )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注册地在宝安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的企业。
2. 申报主体须为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新注册或区外新迁入宝安区高端写字楼宇的企业(不含金融企业) 。
3. 申报主体需为符合《措施》第二 点标准之一 的企业。
4.入驻企业租赁合同需在所属街道进行备案。
( 三 )补贴标准
对入驻企业首次装修改造办公空间,按装修面积 200 元/ ㎡进行一次性补贴, 补贴额度不超过装修总费用, 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新落户企业入驻租金补贴
( 一 )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四条,“对符合第二 点标准之一 的企业, 首次入驻本区域高端写字楼宇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 ,按实际 租金价格 50%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每月每平方米最高补贴 80 元 ,累计补贴最多三年 。其中,金融总部企业年度租金补 贴最高 1000 万元,其他企业年度租金补贴最高 500 万元。‘ 四 上 ’企业首次入驻本区域高端写字楼宇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 且实现年度产值(营业收入)正增长的,按实际租金价格 20% 的标准予以租金补贴, 每月每平方米最高补贴 32 元, 最高
200 万元, 累计补贴最多三年 。”
( 二 )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注册地在宝安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的企业。
2. 申报主体须为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新注册或区外新迁入宝安区高端写字楼宇的企业(不含金融企业) 。
3. 申报主体需符合《措施》第二 点标准之一或上年度实现产值(营业收入) 正增长的“ 四上 ”企业。
4.入驻企业租赁合同需在所属街道进行备案。
( 三 )补贴对象与标准
1.对符合《宝安区关于支持发展楼宇经济的若干措施(试 行) 》第二 点标准之一 的企业, 按实际租金价格 50%的标准 给予租金补贴, 每月每平方米最高补贴 80 元, 每年最高补贴 500 万元,单家企业累计补贴最多 36 个月(不含租赁合同约定免租期及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免租期)。
2.对上年度实现产值(营业收入) 正增长的“ 四上 ”企 业, 按实际租金价格 20%的标准予以租金补贴, 每月每平方 米最高补贴 32 元, 最高 200 万元, 单家企业累计补贴最多 36 个月(不含租赁合同约定免租期及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免租期)。
金融企业总部落户奖励
( 一 )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二条第( 一 ) 款,“对金融总部企业按照实缴资本 2%给予一次性奖励, 最高奖励 5000 万元 ”。
( 二 )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注册地在宝安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的企业。
2.金融总部企业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 、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 、银行理财子 公司 、信托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 公司 、银行资产管理公司 、证券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资产管 理公司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 消费金融
公司 、 汽车金融公司。
( 三 )奖励标准
对新落户的宝安区金融总部企业, 按照实缴资本的 2%给予一次性奖励, 最高奖励 5000 万元。
金融类子公司和分支机构落户奖励
( 一 )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二条第( 一 ) 款,“对其他金融机构给 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其中金融类子公司按照实缴资本的 1% 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1000 万元;银行的市一级分支机构和专 营机构给予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市一级分支机构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 二 )申报条件
1.金融类子公司应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注册地在宝安 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的企业 ,具体是指金融总部企 业下设的以金融类业务为主营业务的子公司, 包括但不限于 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 、证券子公司 、公募基金子公司 、期货子公司。
2.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市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 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设立的行使深圳市区域主要管辖职能的分支机构, 包括深圳市分行 、 深圳市分公司。
3.银行的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所设 立的有别于传统分行的独立运营的机构, 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 三 )奖励标准
对新落户的金融类子公司按照实缴资本的 1%给予奖励, 最高奖励 1000 万元;对新落户的银行的市一级分支机构和专 营机构给予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落户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市一级分支机构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落户奖励
( 一 )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二条第( 一 ) 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照其实际管理规模的 0.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1000 万元 ”。
( 二 )申报条件
1.注册地在宝安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的企业。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从事发起设立 、 受托管理股权 投资企业的企业 。其中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 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 ,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
( 三 )奖励标准
对新落户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照其实际管理规模的0.5%给予奖励, 最高奖励 1000 万元。
供应链金融企业落户奖励
( 一 )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二条第( 一 ) 款,“供应链金融企业按照实缴资本的 1%给予奖励, 最高奖励 300 万元 。”。
( 二 )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注册地在宝安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的企业。
2.供应链金融企业是指服务于企业供应链和工业互联网 的金融企业, 包括融资租赁 、 融资性担保 、 商业保理 、 小额 贷款等公司, 以及金融租赁公司 、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租赁项目子公司。
3.注册资本应不低于 5000 万元。
( 三 )奖励标准
对新落户的供应链金融企业按照实缴资本的 1%给予奖励, 最高奖励 300 万元。
金融机构入驻装修改造补贴
( 一 )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三条,“对符合第二 点标准之一 的企业 入驻高端写字楼宇, 首次装修改造办公空间的, 按 200 元/㎡的标准予以最高 300 万元的一次性装修支持 ”。
( 二 )申报条件
新落户宝安区的金融总部企业 、金融类子公司 、银行的 市一级分支机构和专营机构 、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市一级 分支机构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供应链金融企业, 具体申报条件按本操作规程第三章第一 、 二 、 三 、 四条执行。
( 三 )补贴标准
对入驻企业首次装修改造办公空间,按装修面积 200 元/ ㎡进行一次性补贴, 补贴额度不超过装修总费用, 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金融机构入驻租金补贴
( 一 )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四条第一款,“对符合第二 点标准之一 的企业 ,首次入驻本区域高端写字楼宇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 按实际租金价格 50%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每月每平方米最 高补贴 80 元, 累计补贴最多三年 。其中, 金融总部企业年 度租金补贴最高 1000 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租金补贴最高 500
万元 。”
( 二 )申报条件
新落户宝安区的金融总部企业 、金融类子公司 、银行的 市一级分支机构和专营机构 、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市一级 分支机构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供应链金融企业, 具体申报条件按本操作规程第三章第一 、 二 、 三 、 四条执行。
( 三 )补贴对象与标准
对符合第二 点标准之一 的企业 ,首次入驻本区域高端写 字楼宇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 按实际租金价格 50%的标准给 予租金补贴, 每月每平方米最高补贴 80 元, 累计补贴最多 三年 。其中,金融总部企业年度租金补贴最高 1000 万元,金 融类子公司 、银行的市一级分支机构和专营机构 、证券公司 和保险公司的市一级分支机构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供应链
金融企业年度租金补贴最高 500 万元。
区内企业入驻装修改造补贴
( 一 )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三条,“对符合第二 点标准之一 的企业 入驻高端写字楼宇, 首次装修改造办公空间的, 按 200 元/㎡的标准予以最高 300 万元的一次性装修支持 ”。
( 二 )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注册地在宝安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的企业。
2.符合《措施》第二 点标准之一 的区内存量企业(不含 金融企业以及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新注册或新迁入宝安区的其他企业) 。
3.入驻楼宇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一条高端写字楼宇认定条件。
4.入驻企业租赁合同需在各街道进行备案 。 自本操作规 程印发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已签订的租赁合同备案 。本操 作规程印发之日后 ,新签订的租赁合同, 需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备案。
( 三 )补贴标准
对入驻企业首次装修改造办公空间,按装修面积 200 元/ ㎡进行一次性补贴, 补贴额度不超过装修总费用, 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区内企业入驻租金补贴
( 一 )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四条,“对符合第二 点标准之一 的企业, 首次入驻本区域高端写字楼宇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 ,按实际 租金价格 50%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每月每平方米最高补贴 80 元 ,累计补贴最多三年 。其中,金融总部企业年度租金补 贴最高 1000 万元,其他企业年度租金补贴最高 500 万元。‘ 四 上 ’企业首次入驻本区域高端写字楼宇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 且实现年度产值(营业收入)正增长的,按实际租金价格 20% 的标准予以租金补贴, 每月每平方米最高补贴 32 元, 最高
200 万元, 累计补贴最多三年。”
( 二 )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注册地在宝安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的企业。
2.符合《措施》第二 点标准之一 的企业或上年度实现产 值(营业收入) 正增长“ 四上 ”企业(本条不含金融企业以及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新注册或新迁入宝安区的其他企业)。
3.入驻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一条高端写字楼宇认定条件。
4.入驻企业租赁合同需在各街道进行备案 。 自本操作规 程印发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已签订的租赁合同备案 。本操 作规程印发之日后 ,新签订的租赁合同, 需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备案。
( 三 )补贴对象与标准
1.对符合《措施》第二 点标准之一 的企业, 按实际租金价格 50%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每月每平方米最高补贴 80 元,每年最高补贴 500 万元,单家企业累计补贴最多 36 个月(不含合同约定免租期及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免租期) 。
2.对上年度实现产值(营业收入) 正增长的“ 四上 ”企 业, 按实际租金价格 20%的标准予以租金补贴, 每月每平方 米最高补贴 32 元,每年最高补贴 200 万元,单家企业累计补 贴最多 36 个月(不含合同约定免租期及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免租期) 。
对于 1、2 条补贴标准同时符合的企业,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扶持。
运营主体打造高端服务环境项目奖励
一 、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五条,“鼓励高端写字楼宇运营主体打 造高端服务环境, 积极招引优质企业入驻 。( 一 )对于入驻 率不低于 80%, 且“ 四上 ”企业入驻面积总和占楼宇可租赁 面积 50%以上的,按 8 元/㎡的标准,给予楼宇运营主体实际 租赁面积 、 最高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二 )对楼宇年度综 合贡献进行评价, 分等次予以运营主体支持, 并在楼宇设置 企业服务分中心, 为入驻企业提供产业政策辅导 、政务绿色
通道等服务 ”。
二 、 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注册地在宝安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的企业。
2.运营楼宇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一条高端写字楼宇认定条件。
3.入驻企业租赁合同需在各街道进行备案 。 自本操作规 程印发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已签订的租赁合同备案 。本操 作规程印发之日后 ,新签订的租赁合同, 需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备案。
三 、奖励标准
1.对楼宇入驻率不低于 80%, 且 “ 四上 ” 企业入驻面积总 和占楼宇可租赁面积(楼宇规划为商业办公建筑面积, 以产权证为准) 50%以上, 按 8 元/㎡的标准, 给予楼宇运营主体实际租赁面积 、 最高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楼宇年度入驻率不低于 70%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的 , 评为年度五星级高端写字楼宇, 并按该楼宇承租机构年度地方财力贡献增量的 5%予以奖励, 年度奖励最高 300 万元:
(1) 楼宇年度地方财力贡献合计达到 2 亿元以上。
(2) 楼宇单位面积税收达到 5000 元/㎡及以上。
(3) 楼宇年度营业收入(产值) 合计 300 亿元以上。
3.楼宇年度入驻率不低于 70%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的 , 评为年度四星级高端写字楼宇, 并按该楼宇承租机构年度地方财力贡献增量的 4%予以奖励, 年度最高奖励 200 万元:
(1) 楼宇年度地方财力贡献合计达到 1 亿元以上。
(2) 楼宇写字楼单位面积税收达到 4000 元/㎡及以上。
(3) 楼宇年度营业收入(产值) 合计 200 亿元以上。
4.楼宇年度入驻率不低于 70%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的 , 评为年度三星级高端写字楼宇, 并按该楼宇承租机构年度地方财力贡献增量的 3%予以奖励, 年度最高奖励 100 万元:
(1) 楼宇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累计合计 5000 万元以上。
(2) 楼宇单位面积税收达到 3000 元/㎡及以上。
(3) 楼宇年度营业收入(产值) 合计 100 亿元以上。
四 、计算依据
1.入驻率=楼宇已租赁总面积(以租赁合同备案面积为准)/土地产权证上规划为商业办公建筑面积。
2.楼宇年度地方财力贡献是指入驻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归属宝安区部分, 具体计算方法以区税务局意见为准。
3.单位面积税收=入驻企业上年度在宝安纳税总额/楼宇 规划为商业办公建筑面积, 企业上年度纳税额=税务自缴税 款总额+出 口货物增值税“ 免抵 ”税额调库, 税务数据以上年度纳税证明为准。
4.楼宇年度营业收入(产值) 合计指入驻企业上年度在 宝安区纳统的营业收入(产值)之和, 以企业上年度 1-12 月统计月报数据为准。
5.楼宇入驻企业需注册地址位于申报楼宇内且在我区依 法纳统的, 才能纳入楼宇地方财力贡献 、 上年纳税额 、 营业收入(产值) 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