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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旧工业区整治提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8-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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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深圳市委市政府“盘活空间、提质增效、集约发展”工作部署,坚持“整备为先、整治为主、转型为要、更新为辅”的旧工业区改造原则,鼓励旧工业区综合整治,消除旧工业区安全隐患,完善园区功能,高效利用存量产业空间,促进产业升级,为加快建设世界级先进制造城提供坚实的空间支撑。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简化操作流程,提高整治效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深圳市宝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整治提升不减少工业用地规模,仅增加辅助性设施。
(二)整治提升应遵循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促进产业提质增效。
(三)支持园区不停产改造,鼓励统一规划、分期整治。
(四)经整治提升的旧工业区,不改变其原有规划、土地、建筑、产权的性质,整治提升行为及结果不作为土地及建筑物权属的认定依据,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三条 目标定位。
为促进旧工业区安全隐患消除、功能完善、效能提升,推动绿色制造、智慧管理、环境宜业,鼓励旧工业区转型升级为绿色园区、智慧园区。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四条 适用范围。
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的规定,在不增加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的前提下,以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产业及配套功能等为目的,同一园区可累计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的电梯、连廊、雨棚、平台、楼梯、交通辅助坡道、立体停车设施、停车库、门卫室、配电房、设备房、泵房、垃圾转运站(房)、消防设施、微型消防站、防治污染设施、公厕、党群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等辅助性设施。
建筑功能符合《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地上核增建筑面积核定”、“地下核增建筑面积核定”相关条款要求的,可不计入新增建筑面积。
为有效利用现有产业空间,促进产业升级,在满足《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对现状建筑物内部空间重新梳理、优化分割,合理布局生产、研发、配套用房(包括食堂、医疗室、党群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阅览室及小型配套商业等配套服务设施)。经整治提升后的生产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原建筑面积的80%。对确因引进重大产业需求的,可提高研发、配套设施比例。
符合我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依其规定办理。
第五条 适用条件。
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须满足下列条件:
1. 不在已列入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或土地整备计划确定的范围内;
2. 用地未列入市、区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内。
3. 应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管控要求。
4. 不影响近期(原则上五年内)规划的实施。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如存在与上述条件不符的,应根据相关政策规范明确是否可在相应区域内开展整治提升。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 决策机构。
宝安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全区旧工业区整治提升工作,审定整治提升方案,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辖区街道办职责。
负责辖区内旧工业区整治提升方案的初审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汇总相关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报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复审;负责组织实施及对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监管;负责与企业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并进行产业监管;负责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对辖区项目范围内的违法加改扩建行为、违规改功能等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处理因项目引发的信访维稳事件;牵头负责新增辅助性设施投入使用后的日常巡查监管;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整治提升工作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组织工作;负责对项目范围内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情况进行核查;负责对旧工业区整治提升方案提出复审意见;统筹推进整治提升相关工作;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整治提升工作的相关事项。
(二)区科创局、区工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对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的产业升级方向、产业定位、功能布局规划、产业引入等提出意见;指导街道办与企业签订产业监管协议;负责制定旧工业区整治提升相关产业奖补政策;区投资推广署负责统筹协调相关产业的引入;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整治提升工作的相关事项。
(三)区住建局负责对旧工业区整治提升方案提供消防技术指导;负责对旧工业区整治提升方案中消防设计相关内容进行备案抽查;负责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负责指导园区委托专业机构对建筑物结构安全进行检测鉴定;负责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管;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整治提升工作的相关事项。
(四)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负责对旧工业区整治提升方案提出意见;负责对项目范围内相关规划、土地权属、占用相关规划用地、影响近期建设规划等情况进行核查;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整治提升工作的相关事项。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负责受理旧工业区加建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装施工告知和受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业务申请,依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整治提升工作的相关事项。
(六)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负责加强产业环境准入引导,提升区域环评服务,开展废水废气危险废物防治污染设施工艺升级合规专家评估,提升旧工业区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水平等相关事项。
(七)区水务局负责对整治提升方案中排水相关内容提出意见;负责整治提升项目排水的日常监管;负责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整治提升工作的相关事项。
(八)区土地规划监察局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各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旧工业区新增违法加建行为,同时对审批、监管部门移交的涉及改变建筑功能、增加经营性建筑面积行为的整治提升项目,督促、指导各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整治提升工作的相关事项。
(九)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能配合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人。
旧工业区整治提升由物业权利人自行申报或物业权利人委托第三方申报。
第十条 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所在街道办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材料以及电子材料),材料清单详见附表。
第十一条 初审及意见征集。
辖区街道办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旧工业区整治提升的初审工作。初审时,同步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各自职责明确是否同意项目开展,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街道办结合初审意见及各职能部门意见,通知申请人优化完善整治提升方案。
初审符合条件的,街道办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函报送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复审。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复审及审定。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在收到初审意见函及申报材料后,开展技术审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及报会工作。
复审符合条件且增加辅助性设施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原则上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直接核发备案复函;复审符合条件,增加辅助性设施超过500平方米或增加辅助性设施不超过500平方米但存在特殊情形的,提请区城市更新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审定;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街道办。
第十三条 备案复函及签订监管协议。
整治提升方案经审定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出具《整治提升方案备案复函》(附整治提升方案),函复街道办并抄送住建、产业、消防、生态环境、土地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
街道办收到《整治提升方案备案复函》后函复申请人,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备案的整治提升方案编制施工图并报街道办等部门备案。街道办与申请人签订《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施工监管协议》《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产业监管协议》。
第十四条 施工建设。
辖区街道办组织申请人按经备案的施工图进行建设,申请人委托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第三方监理机构进行施工和安全监管。区住建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
整治提升工程完成后,按规定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及竣工验收备案;涉及新建防治污染设施的,按规定对防治污染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涉及特种设备的,在安装后投入使用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依法办理使用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主体责任。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承诺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申报、组织施工、引入优质企业等工作。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含防治污染设施)进行设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运营期间,负责承担工业区整治提升的消防、质量、生产等安全责任,涉及新建防治污染设施的,应建立环保设施台账和维护管理制度。
旧工业区完善现状建筑内部功能及加建辅助性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设计、审图、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
项目建设过程中,辖区街道办应按属地管辖原则,根据职责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管;对备案外新增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坚决遏止抢建、加建、改建等违法建设行为。
区住建、消防、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旧工业区整治提升进行监管。
区产业主管部门依法设定产业准入条件,依据市、区产业发展导向对产业规划、产业引入等方面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在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申报、审查、组织实施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解释单位。
本实施办法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生效期限。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施行之日已收文审查的项目,按《宝安区旧工业区整治提升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策机制。
因机构改革单位职责发生变化的,由继受单位承担本实施办法中的工作职责。
本实施办法生效后,市区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且政策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新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