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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首席工程师 ”评聘管理 实施办法 深宝人〔2023〕48号
发布时间:2024-01-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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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深圳市宝安区 “首席工程师”评聘管理实施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3 年 6 月 30 日
深圳市宝安区“首席工程师 ”评聘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工程师队伍管理,为宝安区打造世界级 先进制造业高地强化人才支撑,根据《宝安区关于实施 “卓越工 程师计划”的若干措施》(深宝府函〔2022〕63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立企业,是指设立 “首席工程师”工作室的我区重点企业。
第二章 评聘方法
第三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 区发展改革局、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在总量内确定设立企业目录。
第四条 设立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为宝安区重点产业集群企业。
(二)企业主营业务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五条 “首席工程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应当在设立企业从事技术、生产、研发相关工作满一年。
(三)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特别优秀的,经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第六条 设立企业应当成立评审小组, 自主评聘 1 名 “首席工程师”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设立企业应当给予资金支持,成立 “首席工程师” 工作室, 由首席工程师主持开展工作,依托首席工程师工作室, 发挥首席工程师在名师带徒、技术攻关等方面的引领作用,3 年内认定、培养 10 名杰出工程师。
第三章 奖励内容
第八条 “首席工程师”奖励标准为 10 万元,分三次发放,
首次发放 4 万元,第二次发放 3 万元,第三次发放 3 万元。
第九条 “首席工程师”工作室启动经费资助按照设立企业 投入资金 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每年运营经费资助按照设立企业当年度投入资金 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第十条 “杰出工程师”奖励标准为每人 1 万元,认定后在 设立企业工作满一年并通过 “首席工程师”工作室组织的考核后一次性发放。
第四章 评聘管理
第十一条 “首席工程师”实行任期制,任期为 3 年。任期 评估按年度开展,每个任期年度为 12 个月, 自 “首席工程师”证书有效期起始年月起算。
第十二条 设立企业负责 “首席工程师”任期评估的具体实 施工作,对评估结果负有主体责任。设立企业应在每个任期年度 期满后 3 个月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评估结果并报区人力资源局备案,作为 “首席工程师”奖励发放依据。
第十三条 设立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本行业工作特 点、具体工作性质和业绩评价标准,规范评估程序,确定评估方 法,明确评估内容和目标,认真开展任期评估工作。评估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专家评审、同行评议、匿名投票等方式。
第十四条 “首席工程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道德品质和业绩贡献两方面。
(一)道德品质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遵纪守法;
2.乐于奉献、团结协作的科研精神;
3.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科研作风。
(二)业绩贡献评估内容由其设立企业根据行业特点、业绩 评价标准和人才层级确定,重点评估“首席工程师”的创新价值、 工作能力、科研成果、产业贡献、荣誉奖项、学术影响、人才培养、科学普及和团队建设等情况。
第十五条 “首席工程师”任期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个人申请。 “首席工程师” 向设立企业提出任期评估 申请,填写《深圳市宝安区 “首席工程师”任期评估表》(以下 简称《评估表》),简述个人任期年度内的道德品质、业绩贡献等情况,提供相关业绩贡献佐证材料。
( 二)单位评估。设立企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 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填写《深圳市宝安区 “首席 工程师”任期评估记录》(以下简称《评估记录》),确定初步评估结果。
(三) 内部公示。评估结果应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个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设立 企业反映,设立企业应对所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对评估结果予以更正并重新进行公示。
(四)提交评估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设立企业确认评 估结果后,将《评估表》《评估记录》 以及其他评估工作相关材 料一并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设立企业未按时提交评估结果的,视为该任期年度评估结果不合格。
(五)事后核查。行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抽查工作,对 评估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任期评估程序不 规范情况的,视为该任期年度评估结果不合格;如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首席工程师任期评估业务实行 “诚信申报”模式, 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信息和评估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评估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七条 首席工程师本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收到 评估结果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应在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如用人单位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可要求其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八条 首席工程师提出任期评估申请后, 因用人单位拒 不按规定开展任期评估,或因用人单位未按时提交评估结果、或 因任期评估程序不规范,造成申请人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申请 人可径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行业主管部门应在 60 个工作 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如用人单位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可要求其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提交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 任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二十条 首席工程师在任期年度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结果可定为优秀:
(一)有重大科研学术成果或产业贡献的;
(二)取得重大荣誉奖项或学术影响的;
(三)在相关领域发挥突出领军作用的。
首席工程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用人单位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首席工程师”在任期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一)个人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称职)的;
(二) 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估结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估的;
(四) 已离职且不在宝安区内工作的;
(五)有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设立企业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六)有重大行政处罚记录,或对设立企业的行政处罚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七)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对设立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八)在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九)经核查发现存在其他应认定为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行为。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享受当年度任期相关优惠政策, 该年度任期已享受的奖励补贴予以追回;连续两个任期年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 “首席工程师”资格,收回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 “首席工程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 一)在学历学位、业绩成果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被有关部门(院校)查处的;
( 二)在办理享受我区 “首席工程师”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业务时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
(三)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因本条款第(二)项情形取消资格的,5 年内不得参加我区 人才奖项评选或享受我区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有效期 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