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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旅游住宿业项目旅游住宿业宣传扶持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5-01-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审批内容
参加国家级、省级以上以及境外旅游交易会(博览会、展览会等)的旅游住宿企业;举办具有吸引游客、促进住宿消费作用的特色旅游文化活动的旅游住宿企业;对在室内外、纸媒、线上新媒体平台投放广告,宣传新区旅游形象和企业旅游产品的旅游住宿企业。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扶持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24〕4号)第八条“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参加国家级、省级以上以及境外旅游交易会(博览会、展览会等)的旅游住宿企业,按照参展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区住宿企业举办的具有吸引游客、促进住宿消费作用的特色旅游文化活动,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20%给予扶持,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在室内外、纸媒、线上新媒体平台投放广告,宣传新区旅游形象和企业旅游产品的旅游住宿企业,按照广告实际支出费用总额的20%给予扶持,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23〕9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政府审核。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申报主体需为新区已纳统企业。
(三)申报主体需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申报项目实施时间为本措施发布后。
(五)从事行业类别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新区产业导向及支持条件。
(六)申报项目已完成。项目开展、实施时间为2024年8月3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五、申报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本次项目申报采用线下验证纸质材料的形式进行。
1.《大鹏新区旅游住宿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申请书》原件(盖章并签名)。
2.申请单位承诺书。对申请表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守法经营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等进行承诺,如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并签字)。
4.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简介。
5.申报单位纳统证明材料。
6.申请实际投入补助的,需提供用于本项目上的财务开支明细。
7.近两年获得政府财政资金资助、奖励的详细情况说明。
8.近两年的纳税证明。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10.申请单位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
以上复印件材料均需验原件,按A4纸型制作,申报表和附件统一装订,按顺序编制目录、页码,正反打印胶装订成册,整册盖骑缝章,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电子文档1份刻录光盘或U盘,且与纸质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六、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大鹏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局
受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奔康工业区A8栋317室
七、决定机构
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部门联席会议
八、受理时间
即日起至 2025年2月25日
九、申报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资金主管部门(大鹏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初审——资金主管部门审核——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审议——拟扶持社会公示——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复——下达扶持计划——签订合同——下达扶持资金。
十、管理监督
(一)同一项目,适用于多项支持措施时,按照支持额度较高的标准执行,不予重复支持。
(二)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退回已获得的补助款。
十一、限制性措施
 申报单位或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扶持:
(一)有可能影响重大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二)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或暂扣经营许可证的。
(四)申报前两年内,在税收、环保、消防安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劳动等方面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且单项处罚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或相关职能部门不建议支持的其他情形。
(五)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六)同一主体就同一事项多头重复申报并获得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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