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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开展2022—2023年度光明区体育产业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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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1〕7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2022—2023年度光明区体育产业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现就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类别
(一)体育科技扶持项目;
(二)体育产业园区(基地)评定项目;
(三)体育展会补贴项目;
(四)体育场馆建设项目;
(五)配套扶持项目。
二、申报方式
通过光明区企业服务平台在线申报,登陆光明区企业服务平台资金申报系统。提交通过线上初审后,从该系统导出带水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具体操作详见附件6)。
三、受理日期
(一)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4年1月11日-1月31日。(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修改后再提交的申请)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根据本指南各项具体要求提交书面材料。
四、注意事项
(一)详细申报要求请仔细研读《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文化及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及申报指南。
(二)已获得其他同类优惠措施或财政补贴的,不再重复资助,《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文化及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通知。
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1月11日
附件:
1:《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
2:《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1〕7号)
3:申报指南/uploads/allimg/240112/1-2401120UJU57.zip
4:申请表
5: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
6: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企业端操作手册
体育科技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一、设定依据(一)《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1〕7号)。
二、支持对象
在光明区依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体育产业(属统计部门发布的体育产业分类)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三、申报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有关产业政策、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三)守法守信规范经营,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从事体育产业(属统计部门发布的体育产业分类)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
四、资助方式
(一)资助标准:第六条 支持体育科技产业化。对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研发费用50万元(含)以上的体育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3%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二)资助范围包括:
1.申报单位上年度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2.申报单位拥有与体育科技创新相关的原创自主知识产权2项以上(含专利、软件著作权);
3.申报单位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研发费用50万元(含)以上;
4.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体育产业园区(基地)评定项目申报指南
一、设定依据(一)《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1〕7号)。
二、支持对象
在光明区依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体育产业(属统计部门发布的体育产业分类)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三、申报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有关产业政策、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三)守法守信规范经营,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从事体育产业(属统计部门发布的体育产业分类)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
四、资助方式
(一)资助标准:第八条 鼓励创建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园区或基地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二)资助范围包括:
1.申报单位为被国家、省、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新认定的体育产业园区或基地,到期重新核定的不在奖励范围。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新认定的体育产业园区或基地参照2020年3月26日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印发的《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办法》有关认定要求,市级体育产业基地包括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以及示范项目;
2.申报单位运营的产业园区(基地)获得升级认定的,按照评定级别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3.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体育展会补贴项目申报指南
一、设定依据(一)《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1〕7号)。
二、支持对象
在光明区依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体育产业(属统计部门发布的体育产业分类)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三、申报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有关产业政策、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三)守法守信规范经营,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从事体育产业(属统计部门发布的体育产业分类)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
(五)国内展会指由国家部委、省政府或省直部门、深圳市政府或市直部门、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类行业协会主办或承办的体育产业类展会;国外展会指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权威认证的展会。
(六)申报单位独立参展,并在会展展场租用独立展位展示光明企业生产的体育产品。
四、资助方式
(一)资助标准:第十三条 支持参加国内外重要体育展会。对参加国内外重要体育展会的单位,按实际参展费用50%给予资助。国内展会每项最高资助10万元,国外展会每项最高资助2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累计资助最高100万元。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的,给予差额补贴。
(二)资助范围
1.资助范围仅限于展位租赁费、展位搭建费等活动费用。
2.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体育场馆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一、设定依据(一)《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1〕7号)。
二、支持对象
在光明区依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体育产业(属统计部门发布的体育产业分类)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三、申报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有关产业政策、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三)守法守信规范经营,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从事体育产业(属统计部门发布的体育产业分类)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
四、资助方式
(一)资助标准: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对社会资本在光明区投资兴建或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闲置的厂房、仓库、商业设施等改造建设体育场馆,已运营一年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30%给予一次性扶持。其中:
1.建筑规模在2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不含)的室内体育馆或建筑规模在4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不含)的户外体育场,按照投资额30%一次性给予最高150万元资助。
2.建筑规模在5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不含)的室内体育馆或建筑规模在1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不含)的户外体育场,按照投资额30%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3.建筑规模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室内体育馆或建筑规模在2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户外体育场,按照投资额30%一次性给予最高250万元资助。
(二)资助范围
1.项目为2022年1月1日后在光明区建成竣工,且正常对外运营一年以上。
2.体育场馆指向公众开放,能够开展球类、田径、武术、体操、冰上、游泳等单项、多项体育赛事或活动的商业运营的室内外体育场馆。
3.室内场馆建筑应有合法产权,室外场地建设的土地性质应合法合规,剩余有效租赁期不少于3年;作为承租方建设体育场馆的,租赁关系应明晰。
4.项目投资建设资金全部来源于社会投资。
5.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配套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一、设定依据(一)《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1〕7号)。
二、支持对象
在光明区依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体育产业(属统计部门发布的体育产业分类)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三、申报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有关产业政策、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三)守法守信规范经营,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从事体育产业(属统计部门发布的体育产业分类)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
(五)配套扶持项目申报单位上年度获得的国家、省、市级资助、奖励资金已实际到账。
四、资助方式
(一)资助标准: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省、市体育产业专项资金资助(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或奖励的体育单位和项目,按照所获资助或奖励资金的50%予以配套支持。其中,国家级最高配套支持300万元,省级最高配套支持200万元,市级最高配套支持100万元。原则上,市、区对同一项目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该项目经审计认定支出的50%。本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资助范围
1.配套资助金额以申报单位实际到账资助、奖励额为参照依据。
2.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