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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推动现代时尚文旅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龙华府办规〔2024〕24号
发布时间:2024-12-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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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深圳市文体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深圳市培育发展现代时尚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4-2025年)》《深圳市培育数字创意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4-2025年)》,全面优化产业创新环境,推动现代时尚、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实际经营地在龙华区范围内,并依法在龙华区独立经营(不含分支机构)的现代时尚、文旅产业领域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或对龙华区现代时尚、文旅产业产生重要促进作用的相关单位。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第三条 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年度预算金额总量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若该项目审核资助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则实际资助金额按比例下调。
第二章 现代时尚产业支持措施
第四条 创意设计支持
鼓励设计师参加国内外知名时尚设计比赛。对在龙华区就业或创业的设计师,参加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国内外时尚创意设计奖项评选活动并获得奖项或荣誉称号的,按照奖项或荣誉称号分类分档给予不超过60万元支持。支持各类时尚人才按照与本措施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报龙华区高层次人才、技能人才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时尚创意设计大奖和荣誉称号获得者,给予“尚贤卡”礼遇。
第五条 品牌推广支持
(一)鼓励举办重大时尚活动
1.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在龙华区举行的现代时尚领域高端赛事、新品发布会、订货会符合重大时尚活动条件的,按项目实际总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单个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
2.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在龙华区举办的,对全区现代时尚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重大活动,按项目实际总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个项目最高300万元。
3.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组团举办、参加的全区现代时尚产业发展迫切需要的境内、境外重点时尚活动,对承办单位和参加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最高给予全额支持。
(二)鼓励参加各类展销活动
龙华区现代时尚企业参加除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外区现代时尚展会支持计划内的境内、境外展销活动的,对参展企业按照实际支出展位费的50%给予支持,最高分别为境内30万元、境外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两次。
第六条 对外拓展支持
(一)鼓励现代时尚企业参加时装周活动
1.对于龙华区现代时尚产业核心区域内的现代时尚企业参加伦敦、纽约、巴黎、米兰四大国际时装周(节)发布活动,单次给予实际支出费用的60%、最高180万元支持,上述活动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两次。
2.对于龙华区现代时尚产业核心区域内,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现代时尚企业参加中国国际时装周、上海时装周发布活动,单次给予一次性25万元支持。对于龙华区现代时尚企业参加深圳时装周,按照深圳市对企业参加深圳时装周的资助标准进行支持;对于龙华区现代时尚企业参加深圳时装周龙华分会场活动,单次给予一次性10万元额外支持。上述活动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两次。
(二)支持现代时尚企业布局海外
对在海外商业街区设立自主品牌专卖店的企业,鼓励申报深圳市时尚产业政策中关于在海外设立专卖店的奖励扶持措施。
第七条 空间载体支持
(一)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对龙华区现代时尚产业核心区域内的现代时尚企业租用产业用房(非区属创新型产业用房),分档次按其租赁自用面积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资助面积最高2000平方米。
(二)支持建设公共时尚空间
对在龙华区现代时尚产业核心区域内建设公共艺术空间、发布空间的相关企业或机构,公共时尚空间符合要求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或机构年度支持不超过250万元。
第三章 文创产业支持措施
第八条 数字文化内容创作生产支持
(一)鼓励影视动漫创作生产
鼓励影视动漫创作生产,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奖励:
1.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剧本、《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剧本、《国产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动画片剧本,分别给予制作公司一次性10万元、8万元、8万元奖励。
2.进入影院公映票房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电影,或在央视各频道或省级卫视首播的电视剧,给予制作公司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鼓励原创影视动漫作品播映
1.在央视、重点上星卫视首播的原创动画片,在黄金时段播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非黄金时段播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5万元、15万元奖励。主IP形象相同的系列作品只奖励一次;同一家企业每年所获奖励最高为100万元。
2.在央视、重点上星卫视黄金时间首播的原创电视剧,分别按每集10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出品方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奖励额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非黄金时间减半奖励。
3.在国内院线首映的原创电影(单部90分钟以上),按票房收入的3%给予出品方奖励,每部电影最高奖励300万元。
4.在国内主要流媒体平台首次播放(不包括影院、电视台已播出)、平台分成收入100万元以上的原创影视作品(网络大电影、网络剧(含网络微短剧)等),按照实际分成收入的5%给予出品方奖励,每部作品最高奖励100万元。
5.入选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剧本创作扶持计划的影视作品剧本(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网络电影、微短剧等),并成功公开播映的,分别给予剧本版权方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6.鼓励创建影视拍摄基地,支持影视企业来龙华取景拍摄。影视作品在龙华区取景不少于5处、且有正面提升龙华城市形象的剧本,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7.对获得国家级与国际知名主要奖项的原创影视作品,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建设微短剧产业集聚地
鼓励建设微短剧产业园区(基地),对实际使用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入驻网络微短剧企业或机构20家以上,有专职人员管理运营的,且园区(基地)内网络微短剧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园区(基地)运营主体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四)促进优秀文化资源数字化
鼓励企业传承龙华文化资源,对经授权将本区文化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馆藏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转化、开发,文化资源数字化转化开发效果良好的,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50万元。
第九条 文化产业发展生态营造支持
(一)支持打造数字文化技术线下体验馆
鼓励通过AR、VR、CG(三维影像)、MR(混合现实)等数字技术,打造具有龙华元素的线下体验馆,且其衍生内容实现产业化,项目对龙华区文旅产业起到促进作用的,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50万元。
(二)支持举办文博会活动
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分会场,按项目实际总投入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分会场最高80万元;获评为市优秀分会场的,给予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的奖励。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配套文化活动,按项目实际总投入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配套文化活动最高30万元。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会场或配套文化活动项目资助。
(三)支持举办创意十二月活动
鼓励举办深圳“创意十二月”专项活动,符合条件的,按项目实际总投入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活动最高30万元。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创意十二月”项目资助。
(四)支持举办重大活动
文化产业、文旅融合领域的国家级高端赛事及其它对全区文化产业、文旅融合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活动,按活动项目实际总投入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100万元。
(五)支持打造文化演艺新空间
鼓励传统剧场、文旅集聚区、文创园区、商业综合体等场所打造文化演艺新空间。对在演艺新空间每年开展演出不少于50场次,年度累计售票10000张以上的,且实现年票房收入2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票房收入的5%给予补贴,最高50万元。
(六)支持实体书店新开设
对新开设的实体书店,对文化事业、产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且定期开展文化惠民活动的,书店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实际总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100万元。借助数字化技术进行运营管理和营销推广赋能的,额外按实际总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20万元。
(七)支持文化知识产权和艺术品交易平台建设
鼓励企业投建文化知识产权交易平台、艺术品交易平台,对上年度平台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100万元。
第四章 旅游业发展支持措施
第十条 支持民宿业发展
(一)鼓励特色民宿发展
在不违反文物、历史风貌区及历史建筑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前提下,对古村落、古建筑、遗址类建筑改造利用,并取得民宿经营资质的民宿(房间数量达3间以上),符合条件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民宿经营者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创建精品民宿
对首次获评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的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引游客入龙华”
对旅游企业组织游客入住龙华区酒店1晚以上,且年度总人次达3000以上的,符合条件的,按每人次第1晚不超过10元,第2晚、第3晚每晚不超过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人次超过3晚的按3晚计算,同一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章 其他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企业发展支持
(一)支持企业高成长发展
1.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现代时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每增长100万元(含)的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300万元。
2.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文体娱乐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每增长100万元(含)的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300万元。
(二)培育引进文体娱乐业企业
加大文体娱乐业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国内外知名文体娱乐业企业入驻龙华或来龙华布局文体娱乐业业务。对国内外文体娱乐业领军企业或相关机构,首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符合龙华区招商政策、总部政策的文体娱乐业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资助。
第十三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支持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建设现代时尚、文化产业、旅游业公共服务平台,平台须具有明确的公共服务功能定位,公共服务内容要与现代时尚、文化产业、旅游业密切相关,且对产业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符合条件的,对平台建设主体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100万元。
(二)支持建设大浪时尚产业数字创新中心
对符合条件的有关企业或项目,鼓励申报大浪时尚产业数字创新中心云服务项目相关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它扶持政策的,申请对象可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资助时,应签署承诺书,对于违反承诺的,应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违反承诺书有关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形的,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不予核查通过、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并同步追缴孳息、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十六条 本措施中“以上”“最高”“不超过”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本措施涉及奖补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实际奖补比例和金额受年度预算金额总量控制。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2025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八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本措施的专项资金牵头业务主管部门。本措施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