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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支持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罗司〔2024〕61号

发布时间:2024-06-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罗湖区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与罗湖“三力三区”建设相适应的现代法律服务业,根据《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文件规定,结合罗湖区法律服务业发展现状,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的法律服务机构指在罗湖区依法设立,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纳统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仲裁机构等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法律服务机构。
第二章 落户支持
第三条  法律服务机构落户支持
(一)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的法律服务机构,按条件给予最高50万元落户支持。
(二)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法律服务机构,按条件给予最高500万元落户支持。
第四条  管理团队落户支持
营收1亿元以上的法律服务机构,在罗湖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按条件给予最高150万元落户支持。
第五条  招商引资引荐奖励
在新引进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企业、机构、自然人、专业园区(楼宇业主除外),经被引进法律服务机构书面确认,且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按条件可给予最高500万元/家的项目引进奖励。
第三章 办公空间支持
第六条  办公用房租赁支持
(一)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可申请租用罗湖区创新型产业用房。
(二)自2024年1月1日起,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自用办公用房并申请支持的法律服务机构,最高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70%给予租金支持,年度最高300万元,连续支持三年。
第七条  办公用房购置支持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法律服务机构,在罗湖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最高1亿元的购房支持。
第四章 鼓励做大做强
第八条  营收增长支持
(一)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法律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支持。
(二)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法律服务机构,与上一年度相比,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10万元支持。
(三)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法律服务机构,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600万元时,给予3万元支持。
第九条  争优创新支持
对在罗湖区连续经营二年以上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的法律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支持。
第十条  做大做强支持
(一)对上一年度首次进入深圳市同类法律服务机构业务收入排名前20名的法律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支持。
(二)对上一年度增加1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律师事务所,给予6万元支持;对执业人数首次超过100人的律师事务所,给予20万元支持。
(三)对上一年度引进1个以上专业领域品牌团队的律师事务所,给予6万元支持。
(四)对经认定为深圳市总部企业且在罗湖区实际经营满二年的法律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做专做优支持
(一)对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内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一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给予6万元支持;对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内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二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给予3万元支持。
(二)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具备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给予6万元支持。
(三)对入选深圳市企业合规第三方监控人名录库的律师事务所,给予2万元支持。
(四)对执业律师5人以上且50%以上的营业收入来自旅游、金融等传统优势产业或数据、海事海商、航空保险等与深圳市“20+8”产业集群相配套的高品质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给予2万元支持。
第五章 法律服务人才支持
第十二条  优秀律师人才支持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的罗湖区执业律师,按条件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支持。
第十三条  优秀青年律师人才支持
对在罗湖区连续执业二年以上且申报时年龄未满35周岁的律师,按条件给予1万元支持。
第十四条  律师人才培养支持
支持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参加国际并购、投资、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企业合规与数据治理等领域的法律服务人才培养计划;支持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深入研发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支持律师参加经市司法局认可的境外知名法律院校的法学学历学位教育并取得博士、硕士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人才综合支持
(一)人才住房支持。对在罗湖区注册的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法律服务机构,给予人才住房支持。
(二)菁英人才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可获得“菁英人才”推荐名额。
第六章 涉外法律服务业合作支持
第十六条  涉外法律服务机构落户支持
对境外律师事务所在罗湖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在罗湖设立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给予80万元支持。
第十七条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支持
对上一年度引进2名以上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并实际开展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给予1万元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措施规定的支持政策原则上采用事后支持方式。本措施的支持在申报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发放支持金额总额的100%,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措施由罗湖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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