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促进总部企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南山区总部经济发展,壮大总部经济规模,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南山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使投资管理、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均设在南山区的总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工作的,可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享受本措施的总部企业相关扶持政策。
(一)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下同)且上年度形成综合贡献不低于5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且上年度形成综合贡献不低于700万元;
(二)金融业企业: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上年度形成综合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
(三)批发业企业: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销售额不低于50亿元且上年度形成综合贡献不低于700万元;
(四)零售业企业: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销售额不低于20亿元且上年度形成综合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五)建筑业企业: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建筑业总产值不低于20亿元且上年度形成综合贡献不低于200万元;
(六)住宿业企业、餐饮业企业: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营业额不低于2亿元且上年度形成综合贡献不低于100万元;
(七)注册登记在南山区的市级总部企业、入选《财富》“世界500强”企业或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企业;
(八)非金融业企业,连续3年形成综合贡献达到1500万元或者连续2年形成综合贡献达到2000万元;金融业企业,连续3年形成综合贡献达到2500万元或者连续2年形成综合贡献达到3000万元;
(九)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推动南山经济发展的重点企业。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符合本措施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的企业,征求区发展改革局、区司法局、区统计局、区企业服务中心等单位意见后,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专责小组会议审议同意后即可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符合本措施第二条第九项情形的企业,征求区发展改革局、区司法局、区统计局、区企业服务中心等单位意见后,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
第四条 总部企业从认定后次月起开始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一年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约谈,连续两年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南山区总部企业资格。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社会型产业用房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4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六条 政策性产业用房扶持。
区总部企业可申请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和国资国企产业空间,按规定给予相应租金优惠,最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30%予以租赁。具体政策措施参照《南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产业用地支持。
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可申请纳入南山区总部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独立或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厦。总部大厦建筑规模与企业贡献相匹配,以自用为主。
第八条 绿色通道服务。
区总部企业可被推荐为绿色通道企业,纳入绿色通道服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快捷政务、税务办理、上市引导、高管医疗保障和子女入学等便利服务。
第九条 人才用房政策。
区总部企业作为人才安居重点企业,可按南山区人才安居政策,享受区人才房定向配租及住房补租。具体政策措施参照《南山区人才住房补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人才突出贡献奖励。
区总部企业被推荐为绿色通道企业的,对其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的优秀人才,可按《南山区人才工作发展扶持措施》的规定给予经济贡献奖励。
第十一条 产业园区运营质量提升扶持。
为鼓励产业园区提升运营质量,积极招引优质企业,对经备案、符合一定条件的产业园区,根据入驻/招引企业经济贡献等指标进行星级评定和授牌,并对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分档给予资助,每个园区年资助额最高1000万元。
第十二条 总部经济生产空间拓展扶持。
为落实“总部研发+高端制造”战略,加快打造总部经济,支持企业拓展异地生产空间,对于总部注册在南山区,以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入驻异地共建产业园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如产值规模保持正增长的,5年内可给予贡献奖励,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措施所称总部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销售额、营业额)、形成的综合贡献以申报主体独立法人(含注册地、统计关系、纳税关系同在南山区的分公司)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南山区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统计数据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总部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综合贡献不再重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核算范围。
第十五条 每一总部企业每年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金扶持。
第十六条 本措施所称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是指由区政府、区政府相关部门、区属国企以优惠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售或出租的产业用房。
第十七条 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与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可同时享受。享受购房补贴的总部企业办公用房,五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房屋用途。
第十八条 区总部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向区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对涉及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九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区总部企业服务考评机制,以企业满意度评价、企业诉求办结率、企业发展情况等作为考评依据,每年对各街道和相关部门服务区总部企业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对区总部企业运行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对策建议,形成年度区总部企业发展和服务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区总部企业违反本措施第十九条规定的,或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获取扶持政策的,应退还所有获得补贴,并将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的奖励与补助资金在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