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促进重点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实现南山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经济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注册地”、“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集聚发展、鼓励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鼓励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三)申报支持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鼓励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支持重点服务业发展
第五条 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
(一)支持服务业企业数字化转型。
对纳入南山区数字化转型重点服务商名单且在南山纳统入库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资金奖励。
对上年度营收达到一定规模的重点服务业企业,通过采购重点服务商云服务或工业互联网服务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的实际投入金额的30%分档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100万元。申请资助的企业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资助比例上限统一按50%,每年资助上限提高至200万元。本条执行资金总量控制。
(二)支持“首版次”软件产品。
支持企业推广应用“首版次”软件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业企业,自取得“首版次”软件产品软件著作权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累计到账额不低于5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产品任意三份销售合同金额的3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50万元资助。本条执行资金总量控制。
第六条 支持物流与供应链发展。
(一)支持企业高端化发展。
鼓励物流供应链企业实施升级改造和信息化建设。对获得“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或“深圳市AAAAA级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在南山区内开展仓库、园区等物流供应链基础设施投资、物流供应链装备的购置及升级改造、内部管理信息化及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等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在南山区内租赁自用仓库的,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每年最高150万元。
(二)鼓励航运航线拓展。
鼓励码头增加业务量,吸引靠泊航线,增加集装箱吞吐量。对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且在中国港口集装箱码头单项评优中获得“超300万标箱码头”的港口企业,按照每新增一条内贸航线或近洋航线靠泊且年度吞吐量达到五千标准箱的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每新增一条远洋航线靠泊且年度吞吐量达到一万标准箱的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
(三)支持农产品供给体系建设。
对在南山区对口地区投资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配送基地、农产品预制菜冷链加工基地的企业,按不超过项目上年度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特色服务业发展。
(一)支持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按照自用办公用房实际租金投入,给予连续三年全额资助,每年分别最高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二)支持服务贸易企业与基地发展。
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报送统计数据,对上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含)1000万美元的规上企业,根据上年度离岸执行额、增长率,按照上年度离岸执行增加额的一定比例分档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对获评国家、省级服务贸易出口基地的单位,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助。
(三)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集聚发展。
鼓励拥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全球性或国内知名的人才服务机构入驻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经核准的入驻机构,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70%给予最高100万元租金补贴,在第三年、第四年和第五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最高70万元租金补贴。
第八条 鼓励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对符合一定规模、增速条件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档给予最高1亿元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一条 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