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2023年数字经济-支持开发首版次软件、开源软件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首版次软件。对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个版本软件产品或服务,以产品形式销售的,按照该产品获得软件著作权后1年内任意三个销售合同累计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20%,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50万元奖励;以服务形式销售的,新推出服务获得软件著作权后1年内累计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20%,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50万元奖励。
(二)支持开源软件。对进入国内重点开源社区代码合入量上一周期年排名前5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5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本条第(二)款资助的,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本条第(一)款资助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相关产品属于企业开发设计的首个版本产品或服务(软件著作权证书登记的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为1.0);申报产品或服务获得软件著作权证书的日期须为2021年1月1日以后,且相关销售合同、发票须为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日期后12个月内;
2.权利取得方式需为自主研发(如果属于共有,则要求申报单位为第一权利人,且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报的证明);
3.申报资助产品如属嵌入式软件,要求销售合同、发票需体现该嵌入式软件的价值情况;
4.合同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申报本条第(二)款资助的数字经济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据,其中,纳统企业以附件1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对应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表,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
(六)申报本条第(二)款资助的,以2022年度到账的市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于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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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基础材料 |
1.《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类—支持开发首版次软件、开源软件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
口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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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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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2年度纳税证明; |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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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五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六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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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报本条第(一)款资助的还需提供 |
6.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销售合同、发票、销售清单、收款凭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合同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承诺函(格式参见第六部分); |
口 |
(三) |
申报本条第(二)款资助的还需提供 |
7.市级资助相关证明文件、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口 |
(四)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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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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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3年7月10日至8月4日(原则上超过网络申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网络申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请,但后经形式审核被退回修改的,可于书面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按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3年7月13日9时至8月9日17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