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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关于鼓励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2-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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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申报要求 
第二章 具体资助措施和标准 
第一条【鼓励联合技术攻关】 
第二条【鼓励技术成果交易】 
第三条【鼓励联合创新载体建设】 
第四条【鼓励高能级载体组建】 
第五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运营】 
第六条【鼓励转化项目入驻】 
第七条【鼓励转化项目融资】 
第八条【鼓励产业化项目落户】 
第九条【鼓励引荐项目落户】 


第一章 一般申报要求
一、本实施细则资助项目的设定依据
(一)《坪山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二)《深圳市坪山区关于鼓励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项目审批应履行下列一般流程,各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1、《若干措施》作为各产业部门和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的依据,与具体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协议条款可以不超过《若干措施》范围,选取《若干措施》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也可以在《若干措施》范围内的条款外,依据实际情况另外约定独特性、个性化条款。
2、各产业部门按照产业职责对接高校科研院所,自行负责协议草拟、报批、签订、履约、监管等工作。
3、除“转化项目融资”外,其他条款的资助资金由各产业部门通过部门产业专项资金列支。
三、项目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按照以下要求
项目申报、审核、资金发放由各产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四、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 26日。


第二章 具体资助措施和标准
第一条【鼓励联合技术攻关】
一、政策内容
鼓励辖区企业联合合作高校科研院所组建任务型创新联合体,对于成功申报国家、省和市级各类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技术攻关等计划课题,按照级别对联合体成员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相同合作主体每年限申报一个事项。
二、申报条件
1、合作高校科研院所须是与坪山区人民政府建立合作且具有协议支撑的国(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
2、合作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相同合作主体每年限申报一个事项;
4、成功立项国家、省和市级各类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技术攻关等计划课题。
三、审批方式
核准类:高校科研院所与坪山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对于资助资金发放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发放,协议无约定的按照事后补贴的方式经审核后发放;具体以高校科研院所申请为主,企业免申即享。
四、所需材料
1、联合技术攻关资金申请表;
2、合作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合作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4、具有法律效力的联合技术攻关相关合作协议或合同文件;
5、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6、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出具的计划课题成功立项的证明。


第二条【鼓励技术成果交易】
一、政策内容
鼓励辖区企业作为技术输入方与合作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开发、委托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入股、战略研究等技术合作,并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交易。对技术输出方、技术输入方按照每年交易总额的5%分别予以奖励。
二、申报条件
1、合作高校科研院所须是与坪山区人民政府建立合作且具有协议支撑的国(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
2、合作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开展合作开发、委托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入股、战略研究等技术合作;
4、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交易;
5、该项目需要现场核查。
三、审批方式
核准类:高校科研院所与坪山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对于资助资金发放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发放,协议无约定的按照事后补贴的方式经审核后发放;具体以高校科研院所申请为主,企业免申即享。
四、所需材料
1、技术成果交易资金申请表;
2、合作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合作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4、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5、具有法律效力的开展合作开发、委托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入股、战略研究等技术合作的相关合作协议或合同文件;

6、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际发生的交易总额证明(如银行流水、发票等)及专项审计报告。


第三条【鼓励联合创新载体建设】
一、政策内容
(一)鼓励辖区企业与合作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业技术类研究院、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创新中心、实验室、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平台(基地)、成果产业化基地等创新载体,每项给予合作高校科研院所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获市级以上产业部门认定的每项追加10万元,同一合作高校科研院所每年奖励总额最高50万元。
(二)鼓励辖区企业与合作高校科研院所共建概念验证、成果转化与技术攻关的联合实验室,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对建设投入的50%予以最高50万元一次性建设投入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第(一)款条件:
1、合作高校科研院所须是与坪山区人民政府建立合作且具有协议支撑的国(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
2、合作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创新载体是指产业技术类研究院、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创新中心、实验室、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平台(基地)、成果产业化基地,其场地需在坪山区;
4、合作企业与合作高校科研院所已签署共建创新载体合作协议,内容须围绕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开发;
5、创新载体认定证书或文件,创新载体须挂牌且运作正常;
6、该项目需要现场核查。
(二)申请第(二)款条件:
按照《2024年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第二章第二条第二项。
三、审批方式
(一)申请第(一)审批方式:
评审类:根据评审规则。
(二)申请第(二)审批方式:
评审类:根据评审规则;或按照《2024年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第二章第二条第二项。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第(一)款所需材料:
1、联合创新载体建设资金申请表;
2、合作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合作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4、创新载体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6、具有法律效力的共建创新载体相关合作协议或合同文件;
7、相关产业部门出具的认定证书或文件(如有);
8、创新载体挂牌佐证材料;
9、创新载体实际经营场地证明;
10、已建设完成创新载体的验收报告复印件;
11、评审所需相关材料。
(二)申请第(二)款所需材料:

按照《2024年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第二章第二条第二项。


第四条【鼓励高能级载体组建】

一、政策内容
鼓励辖区企业与机构、合作高校科研院所设立国家级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创新中心、产教融合、协同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每项给予政策申报主体50万元一次性奖励。相同合作主体每年限申报一个事项,同一申报主体每年奖励总额最高1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合作高校科研院所须是与坪山区人民政府建立合作且具有协议支撑的国(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
2、合作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具有法律效力的作为联合共建单位的相关合作协议或合同文件;
4、国家级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是指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产教融合体、产教融合平台、协同创新中心等及其分支机构;
5、国家级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符合坪山区重点产业布局;
6、国家级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的场地需在坪山区;
7、申请项目须拥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国家级创新载体认定证书或文件。
三、审批方式
核准类:高校科研院所与坪山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对于资助资金发放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发放,协议无约定的按照事后补贴的方式经审核后发放;具体以高校科研院所申请为主,企业免申即享。
四、所需材料
1、高能级载体组建资金申请表;
2、合作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合作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4、具有法律效力的作为联合共建单位的相关合作协议或合同文件;
5、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6、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创新载体认定证书(文件)。


第五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运营】

一、政策内容
鼓励合作高校科研院所围绕坪山重点产业在坪山设立成果转化基地、高校所在地设立虚拟孵化器,组织并开展遴选、孵化、培育、转化、落地等全过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运营评价结果,对成果转化基地运营机构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的运营奖励。
二、申报条件
1、合作高校科研院所须是与坪山区人民政府建立合作且具有协议支撑的国(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
2、成果转化基地须设立在坪山区;
3、高校科研院所与成果转化基地运营机构已签署合作协议,高校科研院所自运营除外;
4、成果转化基地须有建设方案(含运营机制、评价体系等),围绕坪山重点产业开展遴选、孵化、培育、转化、落地等有组织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5、成果转化基地须有区域规划或固定场所。
三、审批方式
评审类:根据评审规则。
四、所需材料
1、科技成果转化运营资金申请表;
2、合作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4、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5、具有法律效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与运营机构相关合作协议或合同文件;
6、成果转化基地建设方案;
7、成果转化基地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8、成果转化基地实际经营场地证明;
9、评审所需相关材料。


第六条【鼓励转化项目入驻】

一、政策内容
鼓励合作高校科研院所推荐项目入驻成果转化基地,给予入驻项目连续24个月最高40元/㎡/月的租金支持(资助额不超过项目实际租金),补贴总面积最高500㎡,单个项目每年资助额最高24万元,资助期内租赁用房不得对外租售。鼓励合作高校科研院所推荐项目入驻虚拟孵化器,入驻项目承诺两年内迁入成果转化基地的连续两年按照上述租金标准减半支持,迁入成果转化基地后按照上述租金标准继续支持一年。该项同一合作高校科研院所每年资助总额最高2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合作高校科研院所须是与坪山区人民政府建立合作且具有协议支撑的国(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
2、申请入驻项目(即入驻成果转化基地或虚拟孵化器项目)须有建设方案,包含但不限于营收、人才、知识产权等建设指标;
3、入驻项目须经合作高校科研院所推荐,报坪山区相关产业部门;
4、入驻项目须有租赁合同;
5、享受上述条款租金政策的入驻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坪山区公开租金支持政策。
三、审批方式
核准类:高校科研院所与坪山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对于资助资金发放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发放,协议无约定的按照事后补贴的方式经审核后发放。
四、所需材料
1、转化项目入驻资金申请表;
2、合作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4、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5、入驻项目建设方案;
6、入驻项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7、入驻项目实际经营场地证明。


第七条【鼓励转化项目融资】

一、政策内容
鼓励合作高校科研院所推荐符合坪山区重点产业布局且有融资需求的转化项目。坪山区通过政府性基金直投、社会化基金跟投等形式对种子期项目给予股权投资,经研判论证给予单个种子期项目最高500万元投资额。
二、申报条件
1、合作高校科研院所须是与坪山区人民政府建立合作且具有协议支撑的国(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
2、转化项目须经合作高校科研院所推荐,报坪山区投资主管部门评审;
3、转化项目符合坪山区重点布局产业且有融资需求。
三、审批方式
评审类:根据评审规则。
四、所需材料
1、转化项目融资资金申请表;
2、合作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4、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5、转化项目商业计划书;
6、合作高校科研院所出具的转化项目推荐书;
7、转化项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8、转化项目实际经营场地证明;
9、评审所需相关材料。


第八条【鼓励产业化项目落户】

一、政策内容
鼓励合作高校科研院所将已通过验收的国家、省级科技重大项目或课题在坪山区产业化,对运行满1年的项目进行运营评价,按照级别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同一合作高校科研院所每年奖励总额最高1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合作高校科研院所须是与坪山区人民政府建立合作且具有协议支撑的国(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
2、科技重大项目或课题须通过国家、省级相关部门的验收;
3、产业化项目以企业形式落户坪山区,须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产业化项目落户后实际运行满1年;
5、产业化项目须报坪山区相关产业部门审定;
6、该项目需要现场核查。
三、审批方式
评审类:根据评审规则。
四、所需材料
1、产业化项目落户资金申请表;
2、合作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落户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4、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出具的通过验收的报告;
5、产业化项目建设方案;
6、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7、产业化项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8、产业化项目实际经营场地证明;
9、评审所需相关材料。


第九条【鼓励引荐项目落户】

一、政策内容
鼓励合作高校科研院所围绕坪山区重点产业开展高校科研成果转化项目落户服务,按照项目类型,对落户服务机构给予每个项目最高5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1、合作高校科研院所须是与坪山区人民政府建立合作且具有协议支撑的国(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
2、合作高校科研院所须已与坪山区相关产业部门确认引荐资格;
3、引荐项目以企业形式落户坪山区,须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引荐项目符合坪山区重点产业布局;
5、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6、该项目需要不定期现场核查。
三、审批方式
核准类:高校科研院所与坪山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对于资助资金发放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发放,协议无约定的按照事后补贴的方式经审核后发放。
四、所需材料
1、引荐项目落户资金申请表;
2、合作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落户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4、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5、服务机构、引荐项目共同出具的引荐证明(加盖公章);
6、引荐项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7、引荐项目实际经营场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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