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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开展省级和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工作

发布时间:2021-07-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福建省工信厅等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实施意见》(闽工信法规〔2021〕46号,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和福建省工信厅《关于开展“十四五”第一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省级和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示范培育类别
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服务型制造模式业态发展情况,推荐培育以下类别:
(一)示范企业、项目培育。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总集成总承包、全生命周期管理、生产性金融服务、共享制造、检验检测服务、节能环保服务和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培育。
(二)示范平台培育。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工业旅游、总集成总承包、全生命周期管理、生产性金融服务、共享制造、检验检测服务、节能环保服务和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培育。
(三)示范城市培育。面向积极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且成效较好的县(市、区)开展培育。
二、省级示范培育要求
(一)培育企业应在厦门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美誉度,近三年来不得存在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其中:
1.示范企业、项目培育对象,应在开展基于制造的服务同时,着力发展面向服务的制造,创建主导模式与其他典型模式并存的“1+N”服务型制造体系,推动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持续上升,逐步达到30%以上。示范项目应面向C端服务需求提供产品及其整体解决方案,服务+制造特征明显,促进企业营业收入显著提升。
2.示范平台培育对象,应围绕服务型制造发展目标,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形成合力共建共享,每年开展线上线下服务不少于5场,在区域服务型制造发展中发挥技术提升、检验检测、共享制造、政策宣贯、案例推广及创建辅导等公共服务作用,包括专业服务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咨询服务机构等,成为所在区域发展服务型制造重要工作支撑。
(二)列入示范城市培育的县(市、区)应开展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推动本区域服务型制造加快发展,经过一段时间培育、创建,拥有市级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不少于2家,包括先进制造、工业设计、工业旅游、现代物流等领域,其中省级以上示范企业(项目)不少于3家、示范平台不少于1家,促进区域内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规模和增加值持续提升。
三、市级示范培育类别和要求
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类别与省级保持一致。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对象全部作为市级示范培育对象进行培育。
如企业或各区现有条件达不到省级示范培育要求,但有意愿申报,请一并填写申报表,我局将纳入市级示范培育库。
四、申报时间
请有意向申报培育的企业,填写汇总表和相应类别的申报表,于7月23日(周五)前通过电子邮箱将电子版(盖章扫描版和word版)报送相关部门。
五、其他事项
1、2021年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城市原则上从省级示范培育对象中产生。
2、我局推荐上报的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城市从市级示范培育库中产生。未纳入市级示范培育库内的企业或各区,原则上不予以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