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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现场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0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厦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审核细则》(厦工信投资〔2021〕46号,以下简称审核细则)精神,结合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现场核查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环保设施等生产附属设备
企业投资建设环保(含污水)等生产附属设施,若所提供发票为非设备购置发票的,仅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明细中的设备(含配件)部分可列入技改专项资金扶持(不含费用支出)。
二、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报表
申报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提交固定资产投资报表(206或206-1、206-2表),且所报送数据最迟应包含申报截至当月(2021年为1-5月)。
三、关于设备投入的固定资产管理
已完工投产项目,设备投入应列入固定资产科目管理,且原则上应在申报奖补资金所在年度内完成,延迟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企业应有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四、关于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计算
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计算公式为:
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50%+企业所得税*40%+城建税*100%+房产税*100%+土地增值税*100%+城镇土地使用税*100%+契税*100%+印花税*100%+车船税*100%+耕地占用税*100%+环境保护税*100%。
(一)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当年增值税退-以前年度滚存的增值税退税
(增值税退税以财政部门提供数据为准,其他税种以经税务部门确认的完税证明数据为准,不含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方法
1.按所属期统计。
2.税额计算方法:依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电子缴税回单,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实缴税额。
本通知与《审核细则》结合使用,与《审核细则》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