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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开拓国内市场专项资金申报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5-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规范开拓国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发挥促进商务行业领域发展作用,根据《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促进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工信规〔2023〕7号)和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及资金安排原则
(一)扶持方向
1.支持商务行业领域企业组团参加拓展市场渠道的国内重要展会活动。主要包括:
(1)政府主导组团参加的重要展会活动。包括以市政府、市商务局组成代表团参加的重点展会活动。
(2)促进商务行业发展的重要专业展会。主要参加包括内外贸一体化、外贸出口、跨境电商、服务贸易、生活服务业、供应链、商贸流通、会展发展、老字号、区域合作等商务行业领域方向的重要专业展会。
(二)补助标准
1.年度资金实行预算控制、综合调配。参加经列入市商务局年度计划参展项目的补助标准包括:
(1)展位费补助。给予参展企业按实际发生展位费给予最高80%的补助,单一展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公共布展补助。组团单位设立厦门展团集中布展,经市商务局核准列入支持的,给予组团单位公共布展补助。其中,集中展位12个以上30个(含)以下的公共布展补助不超过16万元,超过30个展位的公共布展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三)安排原则
1.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和展会项目申请情况,经市商务局综合评审,确定年度扶持项目数量,安排展位费补助比例。
2.每一行业专业展会原则上每年最多安排1场,特别情况根据行业重要性、资金情况可最多安排2场。上年度列入计划项目非客观原因造成未执行,或参展企业数、展位数实际完成率均未达80%的,原则上不再列入本年度计划。
3.对政府主导组织的项目予以侧重保障;对专业展展位费采用平均分配同等补助比例方式,预安排每个项目补助资金额度。每个项目展位费实际补助不超过预安排的资金额度,且每个企业展位费补助不超过预安排的比例。
二、项目申报和评审
(一)项目申报。鼓励企业采用组团参加申报,专业展会项目组团单位一般为行业商协会、专业展览公司、牵头企业(无商协会、展览公司的,可由一家参展企业牵头),由组团单位按市商务局项目通知要求,提交征集项目申报材料,组团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不得与收取会员费挂钩。企业零散申报的,按每个参展项目归集团组。
(二)项目评审。由市商务局组织评审确定,根据促进厦门市商务行业领域发展重要性、项目展览规模、厦门团组规模企业及品牌企业占比、厦门团组规模等因素综合评审,同等条件下规模企业及品牌企业合计占比高的项目优先。
(三)项目公告。经评审、专项资金管理审定等程序确定的市商务局年度开拓国内市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在市商务局官网对社会公告。
(四)项目管理。市商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审计等相关工作。
三、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企业要求
1.在厦门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社会团体法人。
2.已参加列入市商务局年度开拓国内市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3.在展位内展销须为本企业自有产品(非外购商品)、自有(主)品牌、自有平台,或获得授权代理经销的品牌商品。
4.无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以及空置展位问题。展位实际使用者须与参展合同、展位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展位楣板或明显位置须标明包含企业名称(或具有所有权的企业标识)、展位号等信息。公共布展的要突出厦门团组特色及行业特征,横眉板明显位置要有“福建 厦门”或“厦门”标识。
5.未列入安全生产(消防)、税务、生态环境、行业监管等限制财政资金扶持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6.积极配合市商务局开展参展现场调研等相关工作。
(二)补助申请。扶持资金按先参展后申请补助,组团单位、参展企业展期结束日起15日内,按要求提交补助资金申请材料。逾期未申报的,视同放弃。
(三)资金拨付。展位费补助经经审核后拨付给参展企业,公共布展补助拨付给组团单位。市商务局根据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对拨付进度、支持金额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本年度完成项目一般当年内拨付;下半年完成项目,可安排下年度拨付。
四.违规及处理
(一)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1.以非参展企业的名义对外签约。
2.在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的宣传资料,包括印有非参展企业名称的名片、宣传非参展企业或其产品的网站、光盘或纸质材料等。
3.以任何方式将出口展展位转让、转售、分包、分租。
4.展位现场检查确认的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项目,取消该项目组团单位的公共布展会费补助,取消违规参展企业的展位费补助。
(三)空置展位或在展位内展销非本企业自有产品(非外购商品)、自有(主)品牌、自有平台,或获得授权代理经销的品牌商品,不予该企业展位费补助。
(四)企业展位楣板或明显位置无标明包含企业名称或具有所有权的企业标识信息的,不予该企业展位费补助。
(五)资金申请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获得补助资金的申报单位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取消扶持资格,除追回资金,依法追究响应责任,记入信用失信档案,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
五、附则
本细则自2024年  月  日起实行,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  月  日期间的相关项目参照执行。《厦门市商务局开拓国内市场项目组织操作规范》(厦商务〔2017〕3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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