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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厦门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厦金管规〔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12-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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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厦门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2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厦门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根据国家招商引资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股权投资在促进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培育新质生产力中的重要作用,完善适应高质量发展的基金体系,吸引更多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来厦展业兴业,现制定本措施。一、打造高品质股权投资集聚区
(一)吸引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厦集聚。对股权投资类企业按照实际募集到厦资金规模给予奖励: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400万元;3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股权投资类企业新增募集资金达到高一级标准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二)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在厦投资。鼓励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在厦组建专业团队,增强“募、投、管、退”能力,服务本市“4+4+6”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原则上按照股权投资机构在厦综合投资效益的6%-8%给予奖励。在厦综合投资效益为当年在厦就业人员薪酬、当年在厦营业收入、当年基金分配在厦的投资收益和当年新增投资厦门企业金额的10%四项合计数。
(三)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在厦长期发展。建立本市政府投资基金联动投资机制,对于在厦已落地且形成集聚规模的基金经,厦门市产业投资基金理事会研究认定,政府投资基金可根据其在厦已实现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共同参与出资在厦新设基金、投资产业园区或科研基础设施等平台载体,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比例最高可达50%。
(四)强化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对于政府投资基金参股基金,根据其投资厦门企业的综合经济贡献予以超额收益奖励。参股基金投资厦门企业的综合经济贡献达到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额的2倍、2.5倍和3倍的,可相应获得政府出资超额收益的20%、40%、60%。对于募资规模5亿元以上的参股基金,可再叠加奖励政府出资超额收益的40%,合计不超过本市政府投资基金获得的超额收益总额。
二、构建产业投资生态体系
(五)完善并绘制产业链发展图谱。市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全面梳理本市龙头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业升级方向、关键技术环节等产业信息,各区政府因地制宜确定本地区重点产业方向,为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提供配套支持。
(六)建立产业投资数字化平台。分类建立优质项目库,动态更新在库企业、企业经营信息和融资需求,向投资机构开放项目资源、精准推送被投企业。建立产业投资数字化平台,鼓励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参股基金、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特色产业园区等上线上云,推进各类论坛、路演活动数字化、常态化,促进项目落地、投融资高效匹配。
(七)运用“财政政策+金融工具”赋能产业升级。用好各类政府投资基金、技术创新基金、增信基金、厦研保等政策工具组合,从“投、补、贷、保”四方面发力,为企业提供科技和产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在项目落地环节,支持“以投带招”和“投贷联动”,政府投资基金(含参股子基金)对优质项目予以股权投资,技术创新基金对在厦被投企业提供投资额1:1贷款,企业融资成本为2%,解决项目落地前期融资难问题。在增资扩产和研发创新环节,用好各类政策工具组合,为在厦被投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支持,助力被投企业成长。在市场拓展环节,统筹供应链协作基金、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做强做优。
三、培育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
(八)完善全生命周期基金生态。推动股权投资机构募资多元化,打造差异定位、功能互补的基金体系。大力发展天使创投基金,放宽政府投资基金对创投类基金的出资比例、存续期限,出资比例最高至50%,鼓励投早、投小、投硬科技。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基金,重点投向本市优势产业或重大产业项目,赋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支持本市产业链主企业发起设立企业风险投资(CVC)基金,推动重点产业上下游“强链、延链、补链”。设立并购基金,鼓励本地上市公司和龙头企业并购重组,促进精准招商、做大做强。
(九)发挥政府投资基金耐心资本引领作用。政府投资基金允许参股子基金最长存续期至12年,引导社会资本转变投资逻辑及退出预期,共同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可持续发展。完善政府投资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激励机制,实施“短、中、长期”相结合,积极对接引入保险资金、社保资金等长期资本,推动政府投资基金成为真正耐心资本。
(十)完善政府投资基金整体绩效评价。全面评估政府投资基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不同类型的政府投资基金和参投基金特点,设置差异化的考核指标,以更科学合理地进行绩效评价。
四、其他事项
(一)享受本措施扶持政策的股权投资类企业,需依法依规设立并备案,并在厦门证监局等单位监督管理下合法开展经营,包括各类创投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企业风险投资(CVC)、母基金、S基金等基金相关实体和基金管理机构。本措施所称股权投资机构,是指受股权投资类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本措施涉及的奖励资金实行年度资金总控。对于本市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时需相应折算扣除政府出资的部分,并符合各级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定。同一基金管理人在厦管理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合并申请奖励金额。已出台的扶持政策与本措施资金奖励有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三)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本措施组织实施,各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政策兑现和企业服务工作,本措施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市、区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四)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后续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的,以国家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