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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平台经济项目

发布时间:2020-08-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一、申报企业基本条件 
申报企业依法在福建省(不含厦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纳税记录健全;项目申报前三年(2016年6月1日至申报之日)无违法违规行为、无知识产权争议,在国家及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平台经济项目遴选条件和扶持标准
 (一)项目遴选条件
 1.工业互联网平台。基于工业互联网的智能研发设计、先进制造与工业设计公共服务、生产智能管控、产融对接、数据分析服务等基础平台;推动传统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推进制造业服务化发展等应用平台。申报企业具有工业互联网基础,2018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建设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已投资1000万元以上,并为100家以上企业提供服务。
 2.电子商务平台。批发零售企业、大型专业市场、我省优势产业企业建设的电商平台。平台2018年度交易额超过10亿元,平台已投资1000万元以上,并为100家以上企业提供服务。
 3.物流专业服务平台。企业投资建设的产业供应链平台和无车承运人、多式联运等物流平台。平台2018年度交易额超过10亿元,平台已投资1000万元以上,为100家以上企业或10000个以上用户提供服务。
 4.市场交易网络服务平台。企业投资建设的行业性定价结算平台、跨区域重要商品服务平台。平台2018年度交易额超过10亿元,平台已投资1000万元以上,并为100家以上企业提供服务。
 5.细分领域服务平台。围绕信息消费、家庭服务、健康医疗等新兴消费领域建设的应用平台。平台2018年度交易额超过10亿元,平台已投资1000万元以上,注册用户超过100万人。
 以上各类平台经济项目为2017年以来实施或完善升级的项目,可为用户提供专业化服务和综合应用,有明确的建设方案和下一步工作目标与投资计划,并已实现收入。
 注册地在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企业,上述申报条件中的企业营业收入(平台交易额)、平台已投资额、平台服务企业数量(注册用户数)减按75%执行。
 (二)扶持标准
 省数字办将委托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组织评审,择优遴选一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分档补助:项目已投资1000—2000万元(含)的,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补助不超过200万元;项目已投资2000—3000万元(含)的,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补助不超过300万元;项目已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产业带动性强、发展潜力大的平台企业,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方式重点扶持。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交纸质和电子文档申报材料,其中:
 1.纸质材料需提供目录、标明页码,按顺序装订(A4纸、简装)成册,加盖申报企业公章,一式3份(附相同内容U盘2个、光盘2张)。
 2. 为其它企业提供服务,需提供相关合同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3.财务事项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其中行业平台投资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软硬件(可包括知识产权、专利等)购置费、研发经费,以及咨询费、测试费、安全测评费等。上述相关费用汇总截止至2019年5月31日。
 4. 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通过项目拆分、项目名称变更以及关联企业等形式重复申报项目。
 2.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不支持2015年以来已获得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和其他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请2015年以来获得上述资金支持的企业,明确获得相关资金支持的项目名称、资金名称、支持数额,提供本次申报项目与已获支持项目不属于相同或者拆分项目的情况说明,并出具情况属实的承诺函。
 3.若发现申报企业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予以通报,记入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且三年内取消申报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追回骗取资金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4.申报企业各类项目都可申报,一类项目只可申报一个;年度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只扶持申报企业一个项目。以同一项目申报省级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5.计划单列市项目由当地政府支持,不参加本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