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规范质量信用信息管理,增强 工业企业质量诚信意识,提高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建设诚信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及《企业质量等级划分通则》(GB/T23791)《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GB/T31863)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重庆市境内的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数据信息坚持易采集、易定性、客观真实的原则,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仅用于指导全市质监系统日常质量安全监管、市级相关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和企业查询,评价结果不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若出现严重失信,及时更新评价结果。
第六条 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分为常规性指标和否决性指标。常规性指标包括质量创新能力、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认证管理、行政许可管理、履行质量主体责任、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质量违法、质量奖励等;否决性指标包括无证生产行为、未履行缺陷产品召回责任、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违法、虚假认证和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等。
第七条 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分为A、B、C、D四个等级,按“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在“重庆市质量信用系统”自动生成评价等级。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总分为100分,90-100分为A级, 80-89分为B级,60-79分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
在评价年度内,若出现下列情形的,企业质量信用直接评价为D级:
1. 属于强制认证管理的产品未经强制性认证擅自生产的;
2. 属于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包括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计量器具产品、特种设备产品)未经行政许可擅自生产的;
3. 属于缺陷产品且未按主管部门责令要求实施缺陷产品召回的;
4.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经济损失100万以上,或1人及以上重伤的);
5. 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出现2次及以上主要技术指标、安全、环保、卫生指标不合格的;
6. 发生重大质量违法行为的(违法货值金额100万以上,或评价年度内发生3次及以上质量违法行为,或违法情节恶劣,被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巨大影响的);
7. 被查实存在虚假认证的;
8. 已被重庆市信用信息应用平台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第八条 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信息由企业、区(县)质监部门及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按职能负责录入“重庆市质量信用系统”。企业录入的信息由区(县)质监部门及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按职能负责真实性审核。
第九条 “重庆市质量信用系统”自动生成的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等级需经企业确认,所辖区县质监部门复核,市质监局质管处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确定最终评定等级。
第十条 区(县)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按照鼓励诚信、扶优限劣的原则,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守信企业、基本守信企业以激励与帮扶为主,对严重失信企业建立惩戒与淘汰机制。
(一)对A级企业,加大扶持和保护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和申报市、区(县)两级政府质量奖等奖项。
(二)对B级企业,根据企业质量信用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监管和服务。鼓励和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信用水平。
(三)对C级企业,列入监管和帮扶重点,加大质量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其整改。同时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计量检测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加强质量管理,稳定产品质量,提高信用水平。
(四)对被认定为D级的企业,且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纳入严重质量失信“黑名单”,列入惩治重点;对取得质量方面荣誉称号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取消其称号;对质量安全风险较大的失信企业,及时报送当地政府,开展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将有效期内的中国质量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名牌产品、标准创新贡献奖纳入质量诚信典型“红名单”管理,红名单企业不能在“重庆市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的黑名单和D级企业之列。及时将质量诚信典型“红名单”抄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
第十二条 企业对质量信用信息、信用等级等有异议的,有权向区县质监部门提起申诉,并按程序修复质量信用。经有效证明证实的,由市质监局对企业质量信用进行重新评分和分级。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
附
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
评价指标 |
评价项目 |
分值 |
评价内容 |
评价依据 |
常规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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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创新能力 |
8分 |
1.研发技术机构(2分):拥有国家级技术中心或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得2分;拥有市级技术中心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得1分。(不累计计分) |
企业上传证书(区县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真实性) |
2.发明专利(2分):拥有10个及以上保护期内发明专利得2分;5-9个得1分;5个以下不得分。 |
企业上传证书(区县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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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研发经费投入比重(1分):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比重高于或等于全市规上企业平均值得1分;低于不得分。 |
企业上传年度统计报表(区县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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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产品开发(2分):获市级重大新产品得2分,未获得不得分。 |
企业上传市经信委文件(区县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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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创新示范企业(1分):获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命名得1分,未获不得分。 |
企业上传市经信委文件(区县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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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
10分 |
1.质量改善(4分):开展以QC小组为重点的质量改善活动,获国家级质量管理活动优秀得4分;获市级质量管理活动优秀得2分。(不累计计分) |
企业上传中国质量协会、重庆市质量协会文件(市级质管处负责审核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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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量成本控制(2分):建立质量成本管理制度并有效开展活动得2分;未开展或无明显效果不得分。 |
企业上传工作方案及季度质量成本统计记录(区县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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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应商管理(2分):开展供应商质量管理得2分,未开展不得分。 |
企业上传供应商合格评定准则及2家以上合格评定记录(区县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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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应用(2分):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解决质量问题得2分,未应用不得分。 |
企业上传工作方案、质量问题解决方案及效果分析评估记录(区县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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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 管理 |
9分 |
1.产品执行标准水平(5分):重点产品执行的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得5分;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得3分;按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得2分;无标准(含加工技术协议或图纸)生产不得分。 |
企业上传执行的产品标准文本、产品标准比对评价结果(区县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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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准化良好行为(4分):获4A得4分;获3A得3分;获2A得2分;获1A得1分。 |
市局标准化处、区县质监部门负责录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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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管理 |
3分 |
测量管理体系认证: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得3分,未通过不得分。 |
企业上传证书(市局计量处负责审核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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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质量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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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
1.履行产品“三包”责任(3分):生产属于国家规定的“三包”产品,严格履行“三包”责任的得3分;发现有未履行“三包”责任现象的不得分。 |
市局质监处、区县质监部门负责录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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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履行缺陷产品召回责任(5分):未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和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实施了主动召回的得5分;主管部门通知企业进行缺陷调查,企业拒不开展缺陷调查或调查后认定不存在缺陷的得3分;主管部门通知企业实施召回,企业拒不实施召回或不完全召回的不得分。 |
市局执法处负责录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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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量承诺(4):主动向社会公开质量承诺并符合法律法规应承担质量责任规定的得4分;未主动向社会公开质量承诺或质量承诺不符合法律法规应承担质量责任规定的不得分。 |
企业上传质量承诺书(区县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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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布质量信用报告(3分):主动向社会发布质量信用报告并具有真实性的得3分;未主动向社会发布质量信用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具有真实性的不得分。 |
企业上传质量信用报告(区县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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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5分 |
生产属于行政许可管理产品取得合法资质的得5分。 |
市局质管处、质监处、计量处、特监处负责录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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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管理 |
10分 |
强制认证(5分):生产属于强制性认证管理产品取得合法资质的得5分。 |
企业上传证书(区县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真实性、市局认监处负责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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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认证(5分)企业或产品通过2种及2种以上自愿性认证的得5分;通过1种自愿性认证的得2分;无自愿性认证的不得分。 |
企业上传证书扫描件(区县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真实性、市局认监处负责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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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15分 |
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均为合格的得15分;出现1次非主要技术指标不合格的得5分;出现2次及以上监督抽查不合格或1次主要技术指标、安全、环保、卫生指标不合格的不得分。 |
市局质监处负责录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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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违法 |
15分 |
未发生质量违法行为得15分;发生一次按简易程序处罚违法行为或按一般程序处罚且处罚金额5000元以下得5分;其它违法行为不得分。 |
区县局负责录入,市局执法处负责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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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奖励 |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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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质量奖励(8分):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得8分;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得6分;获得区县政府质量管理奖得4分。(不累计计分) |
市局质管处、标准化处、区县质监部门负责录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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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质量评价(2分):获得市级及以上组织开展的公益性质量评价称号得2分。 |
企业上传证书(市局质管处负责审核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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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性评价 |
存在下列情形的,按D级处理: 1. 属于强制认证管理的产品未经强制性认证擅自生产的; 2. 属于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包括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计量器具产品、特种设备产品)未经行政许可擅自生产的; 3. 属于缺陷产品且未按主管部门责令要求实施缺陷产品召回的; 4.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经济损失100万以上,或1人及以上重伤的); 5. 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出现2次及以上主要技术指标、安全、环保、卫生指标不合格的; 6. 发生重大质量违法行为的(违法货值金额100万以上,或评价年度内发生3次及以上质量违法行为,或违法情节恶劣,被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巨大影响的); 7. 被查实存在虚假认证的; 8. 已被重庆市信用信息应用平台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
注:1. 不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三包”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强制性认证制度管理产品的企业按缺项处理,不评分。最终得分=[评价得分÷(100-缺项分)]×100;
2.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不涵盖专业生产食品、药品、农药、军工等特殊产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