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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及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渝农发〔2019〕15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拟开展2020年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及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在重庆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原则上应为区县级龙头企业。
二、监测对象
监测企业为渝农发〔2018〕303号文件公布的市级龙头企业(含41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三、申报及监测程序
(一)申报工作严格对照《办法》规定执行。农业企业向所在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报书、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后,由区县农业农村委行文推荐报送市农业农村委。
(二)监测工作严格对照《办法》规定执行。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监测对象填报监测材料、提供佐证资料,并对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由区县农业农村委行文报送市农业农村委。
四、工作要求
(一)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市级龙头企业管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申报及监测工作,对农业企业的申报及监测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后推荐报送。
(二)申报企业及监测企业的资产及效益情况,可以以适当方式予以证明,非必须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农业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和监测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报、瞒报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4年内不得再申报。
(三)请于9月11日前以公文形式报送市农业农村委。申报及监测材料纸质件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后加盖公章,一式两份随文报送。逾期不受理。
(四)请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度的辖区内区县级龙头企业情况为基础,填写区县级龙头企业汇总表,以附件方式随文报送市农业农村委。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