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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一批)-电子商务产业集群壮大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0-01-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支持事项
(一)引进电子商务企业总部项目。鼓励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领军企业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建设区域营运中心、物流中心、结算中心及研发中心。
(二)打造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项目。鼓励利用闲置厂房、商业楼宇建设改造电子商务产业园,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
(三)打造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项目。鼓励培育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引进电子商务企业总部,打造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等电子商务产业集群壮大发展项目,按规定及程序评审确定后,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次性定额资金补助。
三、申报主体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基地(园区)运营主体以及电子商务企业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商务委申报。
四、申报条件
(一)引进电子商务企业总部项目
1. 对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垂直类电子商务平台,总部入驻重庆或在重庆设立市级以上区域运营中心的,实缴注册资本应达到 10 亿元及以上,交易额达到 10 亿元。
2.对在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销售企业,总部入驻重庆或在重庆设立全资子公司的,销售额达到 1 亿元。
3.运营主体原则上应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申报项目未享受过同类型的国家和市级财政资金补助。
(二)打造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项目
1. 基地(园区)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为主营业务,具备相应的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入园政策措施,在模式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经营理念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2. 基地(园区)运营主体具备一定的电子商务资源整合能力,能集结龙头企业和上下游产业链,帮助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支持其发展壮大。
3. 基地(园区)具备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产业服务与生活服务功能。如:人力资源服务、融资服务、诚信服务、企业孵化服务、物流服务、技术服务、推广宣传服务、企业交流服务等功能。
4. 基地(园区)已建成办公面积不低于 1 万平方米,集聚经营主体 50 家以上,其中电子商务企业应占 60%以上,年电子商务交易额 5 亿元以上。
5. 基地(园区)管理规范,引导入园企业诚信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6. 基地(园区)发展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
7.申报项目未享受过同类型的国家和市级财政资金补助。
(三)打造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项目
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企业认定规范(SB/T11112-2015)》、《电子商务商品营销运营规范》(SB/T10469-2013)、《电子商务物流服务规范》(SB/T11132-2015)等行业标准,合法经营,对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2. 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3. 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两年以上并运行稳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 ICP 证号。
4. 企业建有专门的电子商务运营机构,拥有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和培养计划,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5. 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用户满意度高,在营销、支付、物流等环节具有良好的可选择性和便利性,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6. 网上零售企业的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在 1 亿元以上(含1 亿元),员工总数在 50 人及以上;网上批发企业年度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在 5 亿元以上(含 5 亿元),企业员工总数在 50 人及以上;网络化服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在 1000 万元及以上,员工总数在 100 人及以上;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 万元及以上,或所运营平台上的交易额在 10 亿元及以上;
员工总数在 50 人及以上;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所运营平台上的电子商务交易额在 100 亿元及以上,或服务收入在 1 亿元及以上;员工总数在 1000 人及以上;其他电子商务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 100%,所经营网站流量年增速超过 100%;员工总数在 50 人及以上。
7.申报项目未享受过同类型的国家和市级财政资金补助。
五、申报材料清单
(一)项目申报表(附件 4-4);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项目同时填报附件 4-5,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项目同时填报附件4-6。
(二)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或运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上年度财务报表、上两年度征信纪录;项目基本情况;信用自评等。
(三)企业或运营主体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纳税相关证明(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四)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文件。
(五)其他有关实证性材料。
六、申报时间
申报截至日期为 2020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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